2013年5月21日,《中国企业报》曝光四川凉山州宁南县政府行强收旭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开发权的稿件见报后,宁南县委常委兼宣传部长蔡定元称文章报道严重失实,要讨要说法却又拿不出所谓失实报道的依据。5月30日,宁南法院在庭审高兴旭涉嫌行贿一案中查明,旭鑫公司贷款1800万元,已经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依补河四级电站,2011年底,电站全部建成,五级电站已经完成了88.97%投资及工作量,更加证实宁南县发改局、水务局【2013】50号文件作出的收回旭鑫公司依补河四、五级电站没有法定依据。
图说:旭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还依然坚守在杂草丛生的电站
贾师,一位彝族汉子,他告诉记者说,电站是他们唯一赖以生存、能够在当地按月领取工资的地方,他是当地村民选举出来已经当了十几年的村支书,是多年的优秀书记,他就不明白,一个守法经营的电站,政府说停就停了。
5月21日,《宁南政府强收水电开发权,依补河电站建成不准发电》在《中国企业报》见报后,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政府依法行政的话题成了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先后被新华网、腾讯网、四川日报网、中国广播网等数十家网络媒体转载。5月27日,《中国企业报》记者一行再次来到凉山州,就此事件进行跟踪报道。
宁南县政府应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
5月27日下午,西昌晴空万里、烈日高照,温度高达35度。
在凉山州委宣传部,宣传部副部长陈甫林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说,稿件见报后,四川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凉山州委书记翟占一非常重视,亲自批示并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
陈甫林告诉记者,收回宁南旭鑫公司水电开发权的行政处罚不是州人民政府作出的,宁南县是一级政府,对宁南旭鑫公司所在的依补河水电开发拥有行政管辖权,旭鑫公司在水电开发中违规与否均由宁南县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然后按规定报州里面审批,如果说,经调查,收回旭鑫公司水电开发权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就应该依法纠正,宁南县政府应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
并不是媒体报道了州政府才重视,陈甫林告诉记者说,据了解,宁南旭鑫公司曾经先后向上级政府投诉,州政府也组织了州纪委、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调查。
但据知情人士介绍,凉山州发改委两次调查均认为宁南县所反映的旭鑫公司超过施工时间,没有建设实力与事实不符,并不同意收回该公司的四、五级水电开发权。
对于《中国企业报》的报道,陈甫林告诉记者,宁南县委向我们反馈说是严重失实,我们州委宣传部也责成宁南县政府与记者沟通说清事实。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必须依法行政,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委政府应尽的责任。面临新机遇,肩负新使命。在凉山州委州政府提出了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更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我们媒体的支持,我们有勇气有决心去面对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欢迎媒体对我们的监督,帮助我们发现工作中的不足。
陈甫林说,新闻报道的目的是解决问题,今后,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发现问题,可以随时向我们反映,我们上级政府一定会重视。
报道对县政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5月28日,经过近3个小时的颠簸,记者再次抵达宁南。
县委常委、委宣传部长蔡定元情绪十分激动地告诉记者:“《中国企业报》这一次的报道引起了我县的高度重视,并专门为此召开常委会。我们认为,整个文章是片面之词,是严重失实的,这对宁南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县委政府要求《中国企业报》给我们一个说法。”
蔡定元说,公司名称和法人名字是错的(注:21日的报道中,记者把旭鑫公司的“旭”笔误为“夕”),他们查遍所有工商登记,都没有这个公司。其次,报道提到的宁南县委某主要领导把高兴旭叫到办公室,提出给高兴旭300万,让他交出第五级电站开发权,也是失实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双刚说,高兴旭曾将这个事举报到上一级部门,州纪委专门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并对此作出结论:没有这回事。
至于高兴旭说他自己不愿意未批先建,是县领导要求他这么做的,也是失实的。杜双刚说:“事情究竟是怎样的,还需要深入调查。究竟是他自己造成的,还是我们领导造成的?如果是领导造成的,那就举报嘛。”
蔡定元说,报道不应该称宁南县政府为旭鑫公司定下“数宗罪”,因为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确实存在。在宁南旭鑫未批自建的过程中,公司始终没有履行任何报批手续,还违规转让水电开发权。
杜双刚表示,县里从去年7月份出了整改通知,要求宁南旭鑫在9月份之前完成整改,但此期间宁南旭鑫毫不整改,也没有找过任何单位任何人询问公司应该如何整改。
高兴旭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道,从2012年8月18日被强行停止发电,停止建设至今,公司留守人员的生活照明用电都没有,何来整改拆出发电设备的动力电?我们就用人工花力气慢慢地整改,政府认为是未批先建的3个小电站已经全部就地封存,希望县政府前来核实。
杜双刚告诉记者,这次事件县委政府安排他来负责,他完全按照上级要求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也非常尊重企业。比如,如果按照州委的要求,应由宁南县委托中介公司进行评估。但他就要求发改局一定要告知公司,和他们一起来比选中介公司,最后还要在网上公开。
当记者问:宁南旭鑫公司是否同意评估并和政府一起选了中介评估公司,杜双刚说,他是这么要求下去的,不过公司是否参与,他不清楚。
杜双刚强调,人都会犯错,犯了错就要改。宁南旭鑫始终不改,一意孤行,结果落到这个田地,完全是它咎由自取。宁南县政府当然希望自己范围内的企业良好发展,带动地方经济。但是对于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人,宁南县无法支持,所以不存在报道中说的“数宗罪”。
宁南县收回依补河四、五级电站没有任何法定依据。对于记者深入调查采访所揭示宁南县政府单方面指认旭鑫公司超过施工期限、没有实力建设的真相,以及政府涉嫌为了获取三峡公司巨额赔偿强行收回四、五级电站的报道,身兼依补河电站建设相关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杜双刚和蔡定元则只字未提。
在采访的最后,记者提出请县发改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与《中国企业报》记者沟通说明“报道失实”的部分,在蔡定元同意安排后的两天时间里,没有一个部门与记者联系。
高兴旭涉嫌行贿案是宁南县委交办的
宁南县检察院指控高兴旭涉嫌行贿罪。2008年,宁南旭鑫公司为获取1800万元的依补河四级电站建设资金贷款,高兴旭涉嫌向县信用联社主持工作的原副主任郑阳(已经判刑并服刑2年时间)行贿50万元,2011年1月6日高兴旭被执行逮捕。2011年8月3日取保候审。
5月21日,《宁南政府强收水电开发权,依补河电站建成不准发电》一组稿件在《中国企业报》见报后的第二天,已经取保候审22个月的高兴旭接到法院29日开庭的通知,随后又推迟一天在30日开庭公开审判。
对法院开庭审判,高兴旭心中无底,前期在监狱羁押8个月的阴影还没散去,又将面临庭审。人已经憔悴不堪,口中反复念叨:50万元,是信用社主任强行索贿,法院会公正判决吧?他期盼的眼神中希望从记者处得到肯定的答案。
高兴旭说,取保候审期间,县里面不止一次的找他谈话说,如果放弃依补河四、五级发电站,前面一二三级可以恢复发电,所有对他的指控全部取消。
“但,我绝对不会同意!”高兴旭口气非常坚定地告诉记者,“他们的阴谋不会得逞,我会讨回公道。”
5月30日上午9时,宁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兴旭涉嫌行贿一案,中共宁南县政法委派人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据宁南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宁检反贪移诉(2011)01号起诉意见书称:“高兴旭涉嫌行贿一案,系宁南县委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党组高度重视”,而宁检刑诉(2011)34号起诉书中载明:从2011年3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公诉科分别在4月4日、6月3日两次退回反贪局补充侦查。
一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怎么会由县委直接交办影响并不大的50万涉嫌行贿案?如果说是纪委在办案中发现了其他涉嫌行贿的案子并移交检察院办理更符合程序。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高兴旭涉嫌行贿案,从2011年至今检察院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四次撤回起诉,直到第五次的起诉才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高兴旭坚持自己无罪,获批的1800万元四级电站贷款是凉山州信用联社按规定审批的,绝非不正当利益,50万元是郑阳主动索贿。
按银行规定,县级信用联社办理抵押贷款的额度只有100万元,高兴旭在法庭陈述,面对郑阳的索贿时(郑阳索要60万元好处费),考虑到电站建设进入关键时期,报资料放款都要经过宁南信用社,为了不被耽误时间,面对郑阳以帮人借款的理由索贿,高兴旭就安排出纳从公司账上支付了50万元转账通过第三人给郑阳。
据熟悉融资渠道的专业人士介绍,中小民企要拿到正规贷款的灰色支出至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5%—10%左右,贷款1800万元,最低都要付出100万元左右。如果当时郑阳能够主宰是否贷款1800万元给旭鑫公司,索要60万元是远远不够的。
法院审理查明,旭鑫公司贷款1800万元,已经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依补河四级电站,2011年底,电站全部建成,五级电站已经完成了88.97%投资及工作量,4500米的引水隧道再挖300多米就可以实现洞穿,2010年12月11日,拿到了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批准给依补河五级电站5800万元的批文,23日,高兴旭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整个五级电站的建设就被政府全部停止。
这就更加证实了,如果不是政府的干扰,旭鑫公司早就建成五级电站,并非是宁南发改局对外所宣称的旭鑫公司没有建设实力。
面对公诉人在法院上对高兴旭的有罪指控,辩护律师陈铸一针见血地指出,应当分清不正当利益和利益之间的区别,‘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贿罪的关键点之一。旭鑫公司是为了谋取利益,但这个利益是正当的,是为了修建水电站。并且,信用社发放的1800万贷款,旭鑫公司在停产停电两年多的时间,高兴旭都是四处举债按期偿付银行贷款利息。
检察院在庭审中没能向法院提交旭鑫公司和高兴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该案。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民进四川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徐兴祥博士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证据很难认定高兴旭犯行贿罪,应受到刑事处罚;宁南政府强收旭鑫公司依补河四、五级电站事件,缺乏相应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宁南县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应当正确认识并立即终止并纠正这种违法行为,避免宁南旭鑫公司以及当地百姓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院将对旭鑫公司及高兴旭作出什么样的判决,《中国企业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