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超缴公积金可能触犯刑律
2013-06-04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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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6月1日,记者从吉林省延边州政府了解到,经过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万元,目前已经清退。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张振赫介绍说,公积金超缴的主要原因是在具体收缴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将缴存基数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以外部分扣除,而是全额计算,致使公积金缴存额度过高。
  一直以来,全国各地对不缴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纷纷加大了监管与处罚力度,但却对超标缴纳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出台任何相应制度性安排,加以严厉惩处。在这方面,只有原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2006年说过一句“狠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标准,如发现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因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几乎没有。究其根源:一者,公积金超标缴纳事件,大都通过媒体或网友发现并报道的,而审计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很少对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单位的审计和检查;二者,即使发现像延边州的吉林烟草公司这样类似的超标准缴存单位,因为没有专门公共政策,在处罚时也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三者,这些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企业也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其他企业都这样,法不责众。 
  实际上,对于超标准缴纳公积金而言,个人交的部分涉嫌逃税;而单位交的超标的涉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所以,对此可以用刑罚来遏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延边州的吉林烟草公司高管超标缴纳公积金来讲,无论是企业经营性收入,还是企业利润收入,全部都属于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高管私自将233万元化为个人的工资福利,实际是以单位的名义瓜分国有资产,可能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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