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债市监管应转向“宽进严管”
2013-06-03   作者:项峥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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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市场稽查风暴持续,日前又有一名明星基金经理落马。同时,发改委、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正加紧调研,着手修订、完善债券市场监管制度。对此,市场各方有着很高的期待。
  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在严肃法律、完善监管制度的同时,管理者本身的监管理念仍有一定提升空间,需要更加注重发挥“裁判”的作用。
  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经过近8年的发展与壮大,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规模远远超过企业债和公司债,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2010年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跃居世界第五位、亚洲第二位。
  债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并不能掩盖一些根本性问题。一是债券市场相互分割,多头管理。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被人为分割,企业债、公司债与银行间市场债依附于不同的发行平台,分别由发改委、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管理。二是债券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融资功能仍有待继续发挥。相当部分债券发行主要用于置换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是债券主要投资者,这与美国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占据主导存在明显反差。三是定价机制不透明,助长违规利益输送。虽然债券发行也会进行询价和询量,但过程与结果不公开,容易发生寻租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四是注重审批,过度保护。虽然银行间市场债实行备案制,但发行主体主要是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中型及以下企业发行规模极为有限,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管理部门对债券市场发展的“呵护”与“谨慎”,容易形成“严进宽管”的管理模式。
  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债券市场管理部门仍存在较强的“父母官”意识。债券市场分割,多头管理,“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实际上是行政管理意识主导的集中反映。“严进宽管”,反映出管理部门的谨慎态度,虽然如履薄冰,事前严格筛选合格发行主体和市场参与机构,但并不能阻止市场违规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说,管理者还是没有实现从“教练”角色向“裁判”角色转换。历史与实践都已经证明,市场永远比监管聪明,市场不需要管理者告诉你“怎么做”,市场只需要知道“哪些不能做”。
  可见,三十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传统惯性思维,导致“教练”与“裁判”职责定位不清晰,既要统筹行业发展,又要制定管理规则;而管理规则往往又容易被发展目标所俘获,成为行业保护的重要手段,也容易形成规则漏洞,为违规行为提供寻租或利益输送空间。
  因此,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首先管理者需要转变理念,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管理模式的转变,允许市场“试错”,更加注重发挥“裁判”作用,成为债券市场真正合格的执法者。其二是从债券市场整体利益出发,尽快统一监管体系。其三是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发行主体,扩大投资者,积极探索推出市政债券市场,努力使得债券市场成为企业融资主渠道。其四是加强监管,规范债券信息发布,增加信息透明度,明确承销商尽职调查职责,完善坐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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