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投诉三一重工不正当竞争
2013-05-27   作者:记者 侯云龙/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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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中联重科委托律师事务所召开媒体沟通会,称三一重工在其泵车新品上市推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
  据中联重科委托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介绍,自2013年3月初以来,三一重工在南京、淄博、乌鲁木齐等多地举办的新品上市推介会中,单方采取“品泵车性能大比武”的推广方式,将三一重工新款泵车与明显为中联重科品牌的同级别旧款、且使用多年的泵车进行现场比拼,并得出“三一重工产品性能优越”的结论。此举是对中联重科产品和公司信誉的诋毁,涉嫌误导公众、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联重科方面称,已于5月23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递交材料进行投诉和举报。“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工商总局的处理结果和三一重工的态度来应对,如果未能得到满意处理,我们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刘文卿表示。
  山河律师事务所表示,三一重工设置的比武测试没有权威机构和公证机关现场鉴证,也没有公开混凝土标号、泵车泵送排量等信息,且使用“八小时”、“九方”等数据进行估算,就轻易得出结论:其新品泵车各项泵送性能指标胜过中联重科泵车,并且将此“比武”结果大肆宣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参考报》记者随后联系三一重工进行采访,一位三一重工高管表示,对中联重科的指责并不知情,但会在调查后给出回应。但该高管同时承认,今年三一重工确实在各地进行过新品泵车的推介活动,但在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
  一位工程机械行业的经销商人士告诉记者,设备“比武”在工程机械行业里一直存在,很多代理商和客户会主动向厂家提出“比武”要求,并根据“比武”结果选择产品。
  记者查阅《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现,根据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禁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将商品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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