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获悉,该市决定对本行政区内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产生的油气污染物(VOCS)进行收集、密闭、贮存和集中处理的措施,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汽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气污染物(VOCS)对大气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长春市日前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通告》。
通告明确要求,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油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
据介绍,今后长春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增的油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者设施,油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安装的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者设施,须通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此外,长春市要求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应当一次完成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当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二次回收处理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