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市日前出台新规对商品房销售的信息公示内容给出了明确要求。今后,合肥市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公示牌,对明码标价、物业收费依据、建筑节能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特别是要重点提示项目的各种“不利信息”。
为了避免开发企业“粉饰”项目,合肥市此番特别规定,商品房销售还应对项目不利因素作出特别提示。合肥市明确,这些“不利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日照分析报告等情况。
同时,开发商还必须将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明码标价公示牌、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等一并予以公示。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还应当公示监管银行全称、帐号、地址及联系电话。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现房销售的,还应当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合肥市房产局表示,这些内容的公示时限自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直至销售结束。对不按规定公示的,要作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