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市场准入 “一高一低”凸显政策导向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将提高至5000万元人民币
□同时,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类等企业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但限定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业务
保监会昨日下发三项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政策。
保监会当日颁布的《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将提高至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类等企业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但限定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业务。
2012年,保监会暂停了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仅允许汽车企业、银行、邮政、保险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此后,保监会认真总结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高门槛、优化结构、引导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的总体思路。
上述两个《决定》和《通知》巩固了前期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明确了后续相关政策,并与相关法规保持衔接和一致。《通知》是两个《决定》在操作层面上的细化和具体,与两个《决定》相配套。
保监会称,对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将只允许申请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678家,同比减少113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92家,同比增加6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