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创新商品化计划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实施的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重要做法,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也初步取得一定成效,对我国探索采取更为有效的政府采购促进创新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第一,符合《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则。GPA允许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保留,所以创新商品化计划对环境、健康和安全领域的支持可以不受GPA约束。在GPA的谈判中,参加谈判的国家通常会对本国中小企业的采购和研发阶段的产品采购予以保留,创新商品化计划以支持中小企业为主,而且属于研发阶段尚未完全商品化的产品,所以也可以通过谈判使这些产品不受GPA约束。 第二,体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方面,创新商品化计划让企业先申报项目,项目通过后,再寻找有需求的政府采购部门对其采购。这就对所有的企业都给予了政府采购的机会,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的创新方向。传统的政府采购一般是政府提出采购需求,企业根据需求提供产品,这将很多可以满足政府其他需求的企业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创新商品化计划会将使用结果反馈给企业,使企业获得改进产品宝贵的信息。产品在商业化初期,急需用户和市场反馈来改进产品,为下一阶段的产业化做好准备,但是购买产品原型的用户非常少,所以政府在这一阶段为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而传统的政府采购,很少存在使用信息反馈。另外,中小企业办公室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在产品通过评审后,政府会同企业一起寻找有该产品需求的政府部门。 第三,创新商品化计划重点支持本国的中小企业。虽然创新商品化计划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推出的政府采购计划,但是从第一批最终采购的项目以及该计划是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这两方面来看,创新商品化计划重点支持了中小企业。相比于大企业,中小企业需要政府更多的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可以对其新产品走向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也为我国后续如何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借鉴。 温家宝曾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政府采购作为我国政府可控且能有效促进企业创新的手段,一定要利用到位。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经验,试点实施政府采购创新商业化计划。一是试点领域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健康卫生等民生领域为主,采取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明确政府采购中具体份额由中小企业承担或明确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二是开展一批创新产品采购重点示范工程。对上述领域的采购,以产品样机和原型为重点,采取先评审,建立创新产品备选采购目录,然后根据产品的特点与政府部门需求进行匹配。三是建议在政府采购创新商业化试点计划实施过程中,结合创新产品采购重点示范工程,建立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使用信息反馈机制和数据平台。为企业进一步改进创新成果,真正进入市场提供必要的消费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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