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26日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推动行业创新发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修订拟提高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至80%,拟规定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运作办法》提出,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这位负责人说:“例如,股票型基金应有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型基金应有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
《运作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中基金除外;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或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等。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如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这位发言人表示,《运作办法》作为《基金法》重要配套法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运作办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他表示,此次修订《运作办法》,一是新《基金法》即将实施,《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调整;二是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三是从海外各国的监管经验来看,我国的基金运作和监管还有部分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他说,在修订原则与思路上,此次修订将保护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要求,既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又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这位发言人介绍,在修订内容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如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完善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等;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如提高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等;三是进一步放松管制,拓宽行业创新发展的空间,如取消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种子基金模式、进一步丰富基金的类别等。
他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运作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