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取公积金竟成“半公开”产业
15天就可提现 手续费高达17%
2013-04-26   作者:记者 邓中豪/天津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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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情况下提不出的公积金,交给我们,只要15天就能提出来。提取金额不同,手续费的标准也不同,提取金额30万以上,手续费是10%;提取金额10万左右,手续费是17%。”一位自称可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的男子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现实中,“低存低贷”、“强制储蓄”的住房公积金在降低部分缴存者购房成本的同时,也面对着“劫贫济富”、“劫贫济贫”的争议和花样百出的非法套取。对此,专家指出,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现实中暴露的诸多问题,不仅应严厉打击非法套取,也应统筹设计,增强各地公积金统筹程度,并通过拓展投资、投资收益反哺、“限高保低”等多项措施,确保更多中低收入缴存者享受制度红利。

  非法套取手段花样百出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我国很多城市,“套取公积金”已成为半公开的地下产业。不仅街头“提取公积金”广告屡见不鲜,在百度搜索“提取公积金”关键词,也可以发现大量协助缴存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通过百度搜索,记者联系到一位自称某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男子。他表示,按照规定,买房、租房、大修等原因都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是提取的各种标准很严格。如果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住房公积金是很难提出来的,所以才会有他们这个行当。
  “以前人们主要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套公积金,现在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房管局、央行征信系统以及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用这种办法套取公积金根本不可能;过去还有通过假租房套公积金的,签一份虚假的租房协议,一个月房租几万块钱,一次提一年的,也能一次提出几十万公积金,但是这种办法‘太假了’,公积金中心也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措施,租房提取不能超过一定的标准,所以这种办法也不行。”他说。
  业内人士指出,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许多公民基本信息都未能联网,对于一些非法套取行为,虽然能通过实地考察、实地调档等方式予以遏制,但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太高。除此之外,确实有一些套取方式游走在法律边缘,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监管,这都是很现实又亟须解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效益大

  专家表示,尽管在现实中出现了花样百出的非法套取行为,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20年的实践中,仍然体现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在今天看来,住房公积金主要是用来个人住房贷款的,而在制度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给房改筹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李德峰表示,“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房改遇到巨额的资金缺口,于是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由个人的工资出一部分钱,企业出一部分钱,支援全市的住房建设。由于上海的公积金‘试点’卓有成效,不久之后,各地也陆陆续续建立了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主要用于支援“房改”、“危改”。以最早一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天津市为例,1992年5月,在天津市建设资金奇缺的情况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向河西区平改办、天津起重设备厂发放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1000万元和100万元。截至2000年底,中心已累计向总面积4900多万平方米的1400多个项目投放建设资金110亿元,占“八五”、“九五”期间天津全市住房建设资金的四分之一。在住房公积金的支援下,著名的大片危改项目谦德庄、春华里得以顺利完成,华苑、梅江等大片居住小区也得以启动。
  随着“房改”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职能也演变成支持职工住房贷款以及支援保障房建设。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大的历史贡献在于,从源头上建立起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机制,促进了住房的公平分配、公开分配和按劳分配,有效避免了福利分房时代的诸多弊端。
  同样以天津为例,截至2012年底,天津全市共有3.8万家单位235.9万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543.1亿元,向56.8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94.8亿元。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有效减轻了职工的贷款负担。另外,在保障房建设方面,1997年,天津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建设廉租房——普康里;2010年,天津市成为全国首批28个试点开办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城市之一,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向秋丽家园、秋怡家园、民盛园、天欣家园四个公租房项目发放贷款12.3亿元。通过支援保障房建设,解决了大量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社会效益非常显著。

  为何被指“劫贫济富”

  北京大学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认为,许多高收入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都很高,作为一种“福利”,提高住房公积金既能达到避税目的,又能使员工享受廉价的公积金贷款,可谓一举两得。“穷人”的钱支援了“富人”,恰恰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红利要流向谁的问题必须明确。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有专家表示,如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作用已经转为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各地频现的“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该理性看待,并对“猫鼠博弈”背后的深层问题有所反思。
  “近年来房价上涨过快,是催生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重要原因。”李德峰认为,“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很多中低收入缴存者无力支付首付,所缴存住房公积金能获得的贷款额度也不够买房。比如在北京,很多低收入家庭如果仅靠公积金贷款是无力买房的,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长期沉淀在个人账户上,无法提取。”
  业内人士认为,对这些“只缴不取”的低收入群体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既不能达到购房目的,又降低了当期收益。而他们缴存的公积金则被用于向收入相对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贷款,并以廉价的公积金贷款买房。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屡屡被指“劫贫济富”的根源所在。
  广东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冯颢指出,大部分中低收入职工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去购房建房,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申请贷款,只能把钱存着,为别人提供贷款资金。他们实际上是以损失自己的购买力而为这个制度作出贡献,支撑这个制度正常运作和发挥作用。这个现象是通过减少多数缴存人的效用或福利,去增进少数人的效用或福利,恰恰与帕累托最优的实现相背离。

  “低存低贷”运作模式存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存低贷”政策,暗藏多重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低存”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缴存者的收益过低,而这个问题首先源于公积金的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按照现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途径只有三种:第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赚取存贷利差;第二是存在银行作中长期存款;第三则是投资国债。而这三种增值渠道,根本无法保证较高的收益水平。在保障“低贷”的背景下,就更难实现“高存”。

  对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收益,1999年9月21日央行规定:“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这个规定至今一直没有变化。
  按此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不仅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更低于市面上的各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由此可见,对于缴存人来讲,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无法取出,事实上根本跑不赢CPI,处于贬值状态。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低于商业银行贷款,而“低贷”恰恰是以对缴存者的“低存”为基础。通过“低存低贷”,进而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分配机制,决定了即使住房公积金获得了较高的增值,也与缴存者无关。按照现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分配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管理机构运作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业务收入,减去业务收入(其中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后才作为“增值收益”核算。“增值收益”的分配次序为:第一,贷款风险准备金;第二,管理经费;第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也就是说,无论住房公积金增值多少,缴存者所获得收益都是锁定的。
  冯颢指出,这种制度设计,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初期应该是出于对职工个人收益的保护,因为业务收入必须先分配了职工的存款利息,才可计算“增值收益”,哪怕没有“增值收益”,也必须先分配职工个人存款利息。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这种设计不仅与保护职工个人存款收益的目的越离越远,甚至起到了“损害”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低存低贷”的运作模式产生了很多弊病。首先,住房公积金投资过于低效,导致大量沉淀资金长期处于贬值状态;其次,缴存者缴存收益过低,且与住房公积金投资收益几乎无关,这一方面致使缴存者不支持拓展公积金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导致社会上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愈演愈烈。
  专家指出,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样带来“劫贫济贫”的问题——大量中低收入职工本身难以获得公积金贷款,其收入又没有低到住廉租房的标准,他们缴存资金的收益事实上资助了比他们收入更低的群体。这导致中低收入职工既帮助了比起收入高的人贷款,又帮助了比其收入低的人住廉租房,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付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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