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PE获准入股保险公司
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
2013-04-25   作者:记者 李唐宁/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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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允许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PE”)参股保险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PE目前在国内大致有三种形式,即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随着近年其规模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设想。
  而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而有限合伙制PE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也就被排斥在了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渠道之外。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此前PE想要入股保险公司,都不得不通过旗下公司,“例如新华人寿上市前夕,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了其他股东持有的新华人寿1.08亿股权。而北京弘毅贰零壹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80.28%的股权,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则是北京弘毅贰零壹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考虑到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投资特性,《通知》同时要求,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PE不参与经营管理,还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借PE的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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