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再次审议旅游法草案。草案三审稿针对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行为增加规定加以限制,即拟增加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的程序,以控制景区门票价格的上涨。 长期以来,国内知名景区上调门票价格一直为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国家发改委2007年规定“景区票价调整频次不得低于3年”。2013年恰逢是3年一调整的第二个“解禁期”,近期,峨眉山等全国知名景区接连上调门票价格,尤其是湖南凤凰古城对游客采取新的收费方式,更引发争议。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审议旅游法草案,而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在此前的两次审议中也一直受常委委员的关注。关于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 鉴此,草案三审稿相应对景区随意涨价行为作出限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在此前基础上,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李飞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完善以下规定:一是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规定: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二是进一步规范旅游合同,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是为便于旅游者索赔,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建议增加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原则规定,并同时增加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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