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遗嘱不符法定要件 房产全归了保姆
2013-04-23   作者:王景龙 王树生 冯石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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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案例】
  张老汉是油田的退休工人。张老汉老伴逝世时,子女放弃继承,老两口共有的房产,全部归了张老汉。张老汉一子一女大学毕业,都在外地工作,在外地安家,无暇回来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老伴走后,连饭都不会做的张老汉,独立生活出现了问题。经和子女联系,征得他们的同意,张老汉雇请了一个“陪床保姆”袁某。
  为了让保姆袁某和他一心一意过日子,对他侍候得更加周到,袁某进入张老汉家不久,张老汉就找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并对代书全过程进行了录像。遗嘱载明:张老汉死后,张老汉的房产全部归保姆袁某所有。
  事后,张老汉觉得,死后把全部房产都归袁某所有,有些对子孙过意不去。于是他背着袁某又找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并把这份代书遗嘱寄给了儿子和女儿。遗嘱明确:张老汉死后,张老汉的房产变卖,所得款项袁某继承2/4,儿子和女儿各继承1/4。为了不让袁某分心,此事,张老汉直到临终,一直没有告诉袁某。
  张老汉立了第二份遗嘱九年后死亡。处理完张老汉的后事,袁某拿出张老汉的代书遗嘱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这时,张老汉的子女拿出了张老汉后立的代书遗嘱,表示对张老汉第一份代书遗嘱的否决。双方就张老汉的遗产继承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来到法院。
  法院审理中查明,张老汉子女提供的张老汉的第二份代书遗嘱,是打印的。该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当时并没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所书姓名都是发生争议后,找代书人、见证人补签上的。这点,代书人、见证人在证言中作了说明。因为第二份遗嘱存在瑕疵,第一份遗嘱合法。法院判决张老汉遗留的房产,全部归保姆袁某继承。
  【分析】
  袁某和张老汉的关系是一种同居关系,没有夫妻关系,袁某不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因为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张老汉的子女也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按《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就此案来说,张老汉先后立有二份代书遗嘱,本应以第二份代书遗嘱为准。可张老汉所立的第二份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没有当场签字,遗嘱存在瑕疵。所以第一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最后按第一份遗嘱执行了。张老汉的子女没有分到张老汉的房产,张老汉的房产被保姆袁某全部继承。
  这件事再一次提醒人们,要实现遗愿,遗嘱必须写清楚,必须符合遗嘱的法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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