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在银监会因“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事件”而祭出重拳、大力整治银行理财业务的时候,又一桩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涉嫌犯罪的事件浮出了水面。
从2011年起,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支行前副行长郭文雅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中信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最终资金链断裂。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10多名银行客户的4000万元无法追回。
记者随后就此事采访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该行相关工作人员称涉事副行长郭文雅早已经辞职,同时该产品也并非中信银行正规发售的理财产品,客户是与借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中信银行没有关系。
然而据多位受害人提供的资料显示:郭文雅的这份以钱生钱的“生意”从始至终都是在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营业大厅和办公室里完成的;郭文雅对所有受害客户一直公开称该“理财产品”是中信银行的“联合理财项目”;除郭文雅外,还有多名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员工“参与项目”。而以上的一系列违规操作持续时间长达数月,该行内部居然“无人察觉”,银行应有的内控可称“失控”。
截至目前,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坚持不承认在此事件中负有过失;多位“理财产品”受害人则两次结伴前往支行,在银行门口拉起“讨要血汗钱”的横幅。受害人与中信银行之间的协商陷入僵局。
收益高过银行利率10倍的“理财产品”
2011年6月,家住河南郑州的刘先生到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该支行工作人员随即向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称每天按1.3‰付息结算,三个月到期。当刘先生询问项目资金的具体投放标的,以及为何会有如此高的收益率时,该支行副行长郭文雅告知他:这款产品为银行发售的联合理财项目,届时银行将把筹集的资金投向企业贷款、汇票等领域,并明确保证了该“理财项目”的安全性和高收益性。
随后,在郭文雅的办公室里,刘先生签下了“理财合同”,并通过POS机支付了110万元。
刘先生注意到,他所持有的“理财合同”上的公章并非中信银行,而是一家名为“郑州润泽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整个合同中也没有出现“中信银行”字样。然而郭文雅及多位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的向他保证“银行的项目绝对没问题”,另外还提供了一家本地“投资公司”(实为担保公司)的担保书,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刘先生最终打消了疑虑。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刘先生投入的首期110万元均能如期还本付息,在高收益率的诱惑下,刘先生加大了投资金额,先后共投入230万元。
2011年11月8日,在约定的新一个还本付息日,刘先生未能按约收到本金及利息。当他向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时,却意外得知这款“理财产品”已无法兑付,而经办的副行长郭文雅已经辞职。更让刘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当他拿着理财合同去找中信银行时,该行负责人却告知他:这款产品不是中信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合同上并非中信银行的公章,刘先生的损失与中信银行没有关系。
“我当时赶紧给郭文雅打电话,但是已经找不到她了”。刘先生回忆道。
记者获悉,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涉事“理财产品”的主要发售期是在2011年6月至11月间,初步统计受害的银行客户有110多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2012年初,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按“个人诈骗”对此事立案,并对主要涉案人员郭文雅进行了批捕。截止案发时,仍有4000万元左右的客户资金无法追回。
涉事人员提取20%的好处费
随着受害客户的追讨及警方的加入调查,以郭文雅为首的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部分员工的“资金腾挪术”逐渐现形。
据了解,案发前郭文雅在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分管贷款业务,她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该行部分员工以银行理财、承兑汇票、定单等名义高息揽储,再以月息3分乃至更高的利率,将客户资金通过担保公司投向急需贷款的企业,息差收益除部分支付客户外,大部分被郭文雅等人瓜分。如漯河广东瑞诚制衣厂向其借款501万元,实际仅支付411万元,差额90万元被郭文雅及其他涉案人员以“提前计息”为名扣留。
而受害者所持的“理财项目合同”更为彻头彻尾的骗局:合同上所写的借款公司并非真实的借款公司,如前文刘先生“理财合同”上的郑州润泽服装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姚先生就表示“从未取得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任何贷款”,仅与该支行有过融资意向的接触。而郭文雅正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从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的前期接触中获得了它们的营业执照等各种盖有公章的证明文件,再以这些公司的名义炮制“理财合同”,骗取客户资金“放高利贷”。
但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术因缺乏对借款企业实力考察的风控环节,而显得极为脆弱。在这数千万元的资金循环路径中,因贷给漯河广东瑞诚制衣厂等三家企业的近4000万元无法如期收回,资金链最终断裂。
骗局曝光后,众多受害客户极为愤慨:银行副行长亲自发售的“理财产品”竟是彻头彻尾的骗术!
据多位受害者事后回忆,郭文雅、贾芳芳(另一涉案中信银行员工)等人平日出手阔绰,出入均是奔驰、途锐等豪车。据警方的调查,贾芳芳还以其丈夫的名义在湖北宜昌长江边上的黄金地段购买了别墅豪宅,并投资800余万元购地建厂。而贾芳芳则向警方供述称:“每笔借款,郭文雅都会从中提取20%的合作费”。
失控的内控
郭文雅的骗局曝光后,中信银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成为受害者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面对中国网财经记者的询问,中信银行涉事支行员工矢口否认“存在失察过失”,当记者追问客户资金是否进入银行系统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但业内人士对上述说法持不同意见。
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景亚楠表示,银行是否担责,要看员工的违规操作在多大程度上让客户或受害人相信“理财产品”是银行发售的产品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的产品,“比如银行员工在与客户签署的文件上用了银行的公章,又或者银行员工在银行办公场所、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了销售过程。”
部分受害客户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他们事后反思,是短期逐利心理使他们忽视了其中风险;但郭文雅“银行副行长”的“权威”身份也是他们最终上当受骗的重要因素。“如果不是中信银行(支行)副行长的信誉保证,我们决不会这样轻信。我们差不多都是在郭文雅的办公室里谈利息、签合同的。”受害人杨先生表示。
据了解,上述案件受害者均有类似的遭遇:在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办理其它业务时,被告知有高回报“理财产品”发售;在该行营业大厅或郭文雅的副行长办公室签订理财合同;整个业务过程中均有该行工作人员陪同、操作;在郭文雅办公室刷POS完成支付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合同上的公章分别是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的,最后合同签名处的签名却都是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的工作人员。
据知情人透露,中信银行的上述“理财乱象”与该行长期以来的管理混乱有着极大的关系。
“除了郭文雅之外,其他几位涉案人员其实都不是中信银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一位老客户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如贾芳芳,从进入中信银行工作以来,从未领取过工资,却一直穿着中信银行员工的工作服、以郭文雅的工号进行揽储和理财工作。警方的资料显示,另一位名叫刘雯雯的涉案员工,也是在2011年7月中旬被招募来做理财业务的“临时工”,未经任何考核便上岗工作了。
银行买单还是个人行为?
郭文雅骗局并非个案。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一些银行员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出。仅以中信银行为例,短短两年内,前有海南分行前职员邓倩娴以“过桥业务”诈骗公众资金3.5亿,后有温州分行高某违规挪用客户2000万资金投向高利贷。
而事发后银行的处理路径也如出一辙:先开除或免职涉事员工,随后对外宣称“其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员工以银行的名义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最后却要投资者独自咽下苦果。
银行在其员工的这种“职务违规”或“职务犯罪”中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
“银行是否担责关键要看违法的员工与银行之间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的关系。”刘俊海教授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
刘俊海教授称,如果员工得到了银行的授权委托,在银行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从事银行业务,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由银行承担。如果该员工没有得到银行进行某项业务的授权委托,客观上他是没有任职资格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规或犯罪虽是个人行为,但能够让客户或是受害者相信他就是代表银行的,那么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银行就该承担直接责任。
刘俊海教授同时指出,就目前频频发生的理财纠纷,商业银行应该加强管理,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客户被个别违法银行员工欺骗,往往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出现问题后,如果银行全部推到员工个人头上,拒不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最终损害的是银行在全社会的公信力。”
刘俊海教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