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为行政公益诉讼亮绿灯
2013-04-16   作者:刘武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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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4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支持下,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邮寄了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福建林业厅向归真堂核发的许可证。虽然此行政诉讼尚未被法院明确受理,但却开启了公益组织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破冰之旅。这个案件的亮点,就是有望突破性地将公益诉讼这个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制度拓展到行政诉讼的领域。
  近年来,民事公益诉讼颇受关注,新修订的民诉法也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而行政公益诉讼却鲜有报道。行政公益诉讼代表了现代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也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认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无权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打破了“无利益即无诉权”的传统诉讼观点,公益诉讼制度愈来愈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利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也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契机和借鉴。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均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实践中,行政机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事件越来越多,不仅有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且还包含行政机关出台的各种红头文件。涉及环境污染、国土资源和国家财产流失,侵犯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已经实施20多年的《行政诉讼法》面临大修,建议在修改时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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