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网易公司赔偿《经济参考报》经济损失3.8万元,并就部分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理由是前者未经后者许可刊登作品。此案件说明了两层问题。
问题之一,是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应当建立正常的作品使用关系。
如今的网络媒体在工商机关、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均要登记备案,配合常规的查询手段,被追究法律责任时,网络媒体不会隐身于虚拟世界而查无此人。
与互联网发展初期不同,网络媒体尤其是主流网络媒体,已经从初期的脱困,走向创造品牌、扩大影响,理所当然地要从平面媒体获取大量作品,才能在网络媒体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建立与平面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的正常版权关系,是必然要解决问题。
正常版权关系的建立,如果不是亡羊补牢,也是迫在眉睫。平面媒体版权意识在觉醒,过去体制、机制惯性影响,只注意采写,不注重维权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平面媒体绝大多数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报刊的网络版也很普遍,这就产生了直接的竞争关系。平面媒体雇用作者创作水平、待遇的提高,则直接考问着版权法的执法水平。
中国规范的版权作品付费使用制度,需要主力军来推动,而主流平面媒体,就是这样的主力军。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专业律师行业的服务,都为维权高潮提供必要条件。而某些网络媒体长时间、大面积的侵权,随时会引发主流平面媒体的维权行动。所以建立正常的作品使用关系,依法支付相应报酬,应当是网络媒体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
问题之二,网络媒体要有作品使用费的预算。
如果没有企业领导人批准的财务支出计划,上述规章制度,即使建立,也会流于形式。财务支出计划意味着网络媒体有了作品使用费这样一笔开支,从而预算执行者就会盘算着如何获得最大收益,就会设立规矩,就会与平面媒体谈判作品的正常使用,就会盘算如何为企业省钱。
而现在的某些发展中的网络媒体,创办人对使用作品的宗旨,就是能不给钱就不给钱,执行者则是心领神会。网络媒体公司即使正规一些之后,还是没有使用费制度,执行者一旦给了作品使用费,似乎就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长此以往,造成了一种很不好的企业文化。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网络媒体建立正常的、实际的作品使用费制度,对外可以尽量避免“敬酒不吃、吃罚酒”、结果罚酒比敬酒还要贵的结果;对内可以健体强身,培养爱岗、敬业的员工。要想可持续发展,这些是必由之路。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其实也可从培育正常的作品使用费制度考虑:被告没有正常制度来支付的,应承担加重的侵权责任。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