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实施差异化征收股息红利税政策的初衷主要是引导优化投资者结构,鼓励长期投资,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12年1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是: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据悉,目前市场对此有两方面意见。一方面,一些个人投资者认为对上市公司分红付出了大额的税款,而现金红利甚至收不抵支。对此,该发言人表示,实际上这种情况,只有对持股期限在一月内的个人投资者更加明显。因为其持股时间较短,与原来的税收政策相比,需要缴纳的股息红利税会有所增加;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红利税相比此前是持平的;而持股时间一年以上的,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税相比此前实际上要减少一半,这也正是此项政策制定的初衷,鼓励长期投资。
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不清楚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政策,少数短线投资者卖了股票以后,才知道比以前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也有投资者认为营业部没有事先提示。
针对这种情况,该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同时也督促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加大宣传和辅导的力度,让广大投资者更加熟悉税收政策,积极引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综合考虑资金分配、持股时间等因素,追求价值投资,减少交易成本,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