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忠看北欧]丹麦如何公开官员财产
2013-04-10   作者:杨敬忠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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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麦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方面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多次被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评为“世界最清廉国家”。究其原因,从议员、内阁大臣到首相等政府官员的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实行公开透明制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的充分监督是一个重要因素。
  丹麦法律对首相、政府内阁成员以及国会议员的工资、相关津贴收入均有明文规定,要求完全公开透明、可接受公众核查。
  为了最大程度地透明化政府高层官员的财务状况,2005年2月,时任丹麦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在新出台的政府规定中要求所有内阁大臣公开个人财产和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收入、所有的任职情况、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投资所得经济利益,以及配偶的收入情况。
  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前,丹麦内阁大臣可自行选择是否向议会报告和登记个人财务状况,但为之者甚少。随着一些内阁大臣及官员因个人财务问题爆出丑闻,拉斯穆森首相认为让内阁大臣公开个人财务状况势在必行,并将此写入政府改革方案之中。目前,丹麦首相、内阁大臣必须每年更新其个人及配偶或同居伙伴的财务收益表,并在首相府官网上发布,一旦被人发现漏报、瞒报或弄虚作假就会个人信誉扫地,饱受舆论和公众的批评与指责。
  在防止政府腐败和反商业腐败方面,丹麦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亦然。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也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此外,丹麦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一项《透明制度》法案,规定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的公务餐开支、出访费用和收到的礼物等,在加强财务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官员的财政透明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财务透明度,拉斯穆森在2007年提出丹麦各区域(相当于省一级)及市级政府的官员也需公开个人财务状况。根据丹麦在2007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修正案,自2008年开始,市政府官员、市议员及管理人员需将上年的工资收入以及所担任其他机构或董事会的职务所获报酬情况上报给市议会,市议会则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之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上述数据。
  以哥本哈根下辖的根措夫特市(Gentofte)现任市长汉斯·托夫特(Hans Toft)为例,根据其在2012年所公布的个人财务信息,托夫特2011年担任市长一职所获薪酬为72.8万克朗(1克朗约合1元人民币),同时兼任丹麦垃圾管理公司副主席获酬劳9.1万克朗,担任公交运营公司(Movia)董事会成员获酬3.2万克朗,担任Kommune Leasing公司董事会成员收入1.29万克朗,担任KommuneKredit公司董事会成员收入5.73万克朗,担任HMN Naturgas公司董事会成员收入3.66万克朗,担任哥本哈根市议会投资促进局董事会成员收入2.5万克朗。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丹麦的政务和商务活动非常公开透明,只要合法纳税,不影响本职工作或损害公共利益,政府和公众并不反对公务人员在社会上兼职或者挂职。
  据丹麦Magnusson律师事务所律师尼可拉·尤尔·汉森介绍,丹麦目前并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强制要求官员公布个人房产信息,也尚未对官员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官员所提供财务信息有误的情况,从法律上来讲,该官员并不会招致任何司法制裁和法律后果。但其公众形象及个人诚信将毋庸置疑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是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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