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业务管理办法》),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利。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发布的《业务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此次修订,一方面拟推进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提升基金托管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拟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更好发挥公募基金托管的制度优势。 据介绍,与2004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于缺乏业务发展战略、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将依法取消托管资格;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在法规上明确细化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鼓励基金托管人拓宽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增值服务与新兴服务。 上述负责人指出,为了与新《基金法》相配套,《业务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托管人职责要求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则按证监会此前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该负责人进一步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现场检查力度,落实对违规托管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问责机制;同时,将推动托管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化与轻型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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