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布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2013-03-30   作者:朱贤佳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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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多样化的交易生态系统、改善投资者结构、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高市场效率,3月29日,大商所发布《关于套利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业务细则层面为交易所实施套利持仓豁免与套利保证金优惠提供依据,通知并对套利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新公布的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对套利持仓管理、保证金收取和监管原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套利持仓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客户在单个合约上的投机持仓和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若客户确有增加套利持仓限额需求,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增加额度进行调整。
  在套利保证金收取方面,“办法”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套利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期间,通过套利交易指令进行的委托,其交易保证金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套利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所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所有持仓按照先跨期、后跨品种的原则,根据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组合,收取套利交易保证金。套利持仓平仓时,先返还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再收取未平仓合约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以对套利交易的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通知”同时明确,套利保证金标准为买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与卖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两者间的最大值。
  在套利交易监管方面,“办法”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利用套利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良运期货研发部经理张如明认为,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后,将会大大提高市场参与大连品种套利交易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市场套利交易占比,增强市场稳定性和价格发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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