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分论坛“影子银行的功与过”上,“影子银行”这一颇具争议的话题也再次打开了与会人士的“话匣子”。影子银行究竟功大于过,还是过大于功?影子银行究竟隐含了多大风险?影子银行该如何被监管?就以上话题各位与会人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影子银行”不该被全面否定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的概念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在2007年首次提出,极短时间内便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虽然由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不同,各国影子银行的组织形式有所区别,但一般都认为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目前,美国市场上影子银行产品主要是基于证券化,基于提供流动性和杠杆放大的产品,欧洲市场上主导的产品是基于对冲基金的产品。
“大家对影子银行存在极大误解,并有很负面的联想。实际上这是不对的,在全球资本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在帮助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影子银行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贝莱德集团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劳伦斯·芬克指出,中国经济在从出口拉动转向消费推动的过程中,需要有大量资金投入,而目前很多资金闲置在银行储蓄账户中,这就需要形成一种透明、有效的机制,引导资金投入到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产品当中。“中国需要发展影子银行体系。”芬克说。
30人集团主席、摩根大通国际董事长雅各布·弗兰克尔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直言,“shadow”就是藏在暗处的,翻译成“影子”会让人有比较黑暗和邪恶的联想,但应该能找到更加贴切的对应词。他指出,影子银行并不是“坏”东西。影子银行的功能是在银行体系之外通过资本市场提供资金融资渠道。在正常时期影子银行作用不够那么明显,但是影子银行具有顺周期的特点,它能放大一些问题:当市场有乐观情绪时,他会放大这种乐观情绪,增加杠杆率,使得信贷增量变得更加不可控制;但当人们失去了信心,它也会加重这种情绪,促使大家赶紧把钱撤出市场,使得系统崩溃的可能性大大上升。“我们需要找到一个解决方案来为影子银行正名,而不要由于它可能产生的不好的后果,而直接否定它。”他指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巴曙松也指出,从国内市场看,“影子银行”是随着国家金融管制逐步放松、金融产品进一步增多而出现的说法,狭义来说一般指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他表示,中国“影子银行”在现阶段的主要动力在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受到特定环境限制时的市场选择。银行理财、信托、财务公司等中国“影子银行”的存在,在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途径的同时为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投资工具,发挥了商业银行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合理的领域,在更为市场化的资金运作链条中,资金实现更为市场化的配置。
中国“影子银行”不具引发系统性风险特征
巴曙松指出,影子银行的概念在不同的金融结构下具有不同的含义,虽然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具有流动性转换和信用风险的特征,但是总体上其已经被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内,并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特征。
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根据一些统计指出,我国影子银行总规模大概是23万亿到25万亿元,占到国家金融总资产的四分之一左右。
巴曙松认为,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里面,银行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在金融管制、利率没有市场化、信贷投放存在严格管制、不同金融市场存在严格分割的情况下,影子银行是市场适应这一环境,发挥了聪明才智所开发出来的产品。他指出,影子银行有四个特点:期限的错配、流动性的转换、信用的转换、高杠杆。要界定一项业务为影子银行,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具有上述特征,其次看其是否被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最后判断其是否有关联性和传染性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中国市场上的这些影子银行产品和我们通常所说的美国市场上、欧洲市场上的影子银行产品相比,其特性和主要构成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巴曙松说,与欧美市场上大部分影子银行不受监管不同,中国绝大部分都是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比如银行的理财产品其产品设计、结构和收益率都需报备,信托公司所做的被视为影子银行的产品,都要受到净资本的约束。不仅如此,产品整体的期限分布短期化,基本上没有什么杠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准信贷产品。
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需利率市场化
影子银行不必也不能被“禁止”或“停止”,关键是如何监管并化解其风险。在论坛上,各位与会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野村控股株式会社常任顾问氏家纯一则强调了信息对称的重要性。“金融中介的很多行为都是非对称的,所以要有系统性的应对。比如说信息的不对称,我们应该有一种机制来保证这种不对称性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另外要把钱更好地用在他们应该投入的领域。”他指出。
雅各布·弗兰克尔也指出,影子银行之所以从非影子银行分离出来,是因为它们偶尔带有更多风险。而最好的也是最重要的解决风险方式,就是信息披露。英语中我们有句谚语讲的就是这个意思,“你看到的就是你拿到的,但是你看不到的可能就会让你翻船”。所以披露信息是关键。“受到监管的机构,像银行,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给投资者,这是法律规定。但是不受监管的机构也要提供信息,因为这样他们才能有竞争力,所以信息披露是第一位的。”弗兰克尔说。
“现在在中国讨论影子银行,更多的是要从中看到市场发出的对利率市场化强烈的需求,因为金融管制导致不同金融市场隔离,产生不同金融产品收益巨大差异这种现实,因此,解决影子银行问题不是重新加强审批使其回到传统的、单一的存贷款业务模式,而是要推进利率市场化,放松金融管制。”巴曙松说。他还指出,从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来看,应该逐步淡化“影子银行”概念,更多将其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功能效率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其促进金融结构改进的作用。
经纶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沈联涛认为,从法律上厘清影子银行相关方目前产权不清的问题,裁定风险由谁承担,是中国发展影子银行体系、防范风险的关键。他表示,传统上而言,放在银行里的钱是低风险、低回报,放在资本市场里的钱是高风险、高回报,但是影子银行恰恰就在这中间。他提出,投资者把钱交给银行,银行代表投资者去委托第三方或者放在表外业务,如果出了问题,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还是由银行或政府承担?他建议,可以尝试用建立仲裁委员会来仲裁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的责任由谁承担,逐步厘清产权关系,而如果这个关系厘不清,金融市场就难以发展。“这不仅仅是一个监管部门的事,它已经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沈联涛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