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通知明确,国债招标日前4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1个法定工作日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根据通知,国债预发行必须于上市日前完成结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指定交易场所。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提前公布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具体券种。 通知规定,国债预发行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非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得在国债预发行中净卖出。 通知同时明确,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国债预发行原则上应实际交割标的国债。在无法实际交割的情况下,各市场可按相关规则进行处理。禁止以任何形式操纵国债预发行价格。 此外,通知还明确,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与者持仓限额等风险管理制度。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国债预发行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或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报告;每期国债预发行结束后,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如当次国债发行取消,已发生的国债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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