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论谈]公共采购的“中国梦”
2013-03-21   作者:黄冬如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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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实现“中国梦”,公共采购是绕不过去的槛。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以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为主体的中国公共采购前期发展成效显著。但发展现状与理论的目标、国际的惯例和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具体来说,中国公共采购出现的瓶颈问题,总结起来就是“十大关系”问题。包括:国际与国内关系,公共采购国际压力增大,国内与国际化差距较大;法律与制度关系,公共采购法律冲突,制度不完善;体制与机制关系,公共采购体制不健全,机制运行不畅;管理与执行关系,公共采购管理模式混杂,执行方式不一;主体与客体关系,公共采购主体权力大,当事人沟通协调机制欠乏;程序与实体关系,公共采购过于注重程序,程序与实体不契合;救济与监督关系,公共采购救济乏力,监督薄弱;理论与实践关系,公共采购理论研究贫弱,严重滞后实践发展,实践操作问题多,急需理论提升予以解决;专业与政策关系,公共采购专业性严重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廉洁与腐败关系,公共采购腐败不断,廉洁性亟待加强。
  综合因素表明,在庞大的资金和复杂的利益纠葛面前我们该如何“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大力推进公共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开放、发展与创新,以实现公共采购的“中国梦”,这是摆在现实面前的,各方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要实现公共采购的“中国梦”,必须深刻理解公共采购的含义。公共采购是近几年提出的新理念。所谓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互动与融合催生公共采购新模式,有它自身的背景和意义。公共采购是公共服务型的采购,公共性是其主要性质,具有全球性和普世价值。公共采购涵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所应有的优良品质。除了我们常说的公平、正义、竞争、信用、透明、规范和廉洁外,“公共采购”概念在时代的先进性、理念的新颖性、外延的适用性和效果的广泛性等方面远超过“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公共采购具有中国化、现代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主要特征。公共采购总量庞大,概念统一稳定有序,理念前瞻性先进性强,作为一种直接手段和载体,对于研究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意义重大。
  要实现公共采购的“中国梦”,必须加强公共采购法治建设,重点是健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必须统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创新制定《公共采购法》,体现公共采购的基本原则、精神和核心、政策功能、公共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程序以及罚则等。具体可参考如下思路:一是直接修法。尽快启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修改程序,将两法在现行体制下进行修改完善提升,使双方向公共采购法方向靠拢。二是尽快改法。直接成立专门小组,对当前涉及公共采购方面的法律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部委规章进行研究,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台公共采购母法及配套子法。三是加强执法。根据现行法律和条例出台,进行体制制度机制整合。加紧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废止调整修改当前不符合要求的规章制度。
  要实现公共采购的“中国梦”,必须加强公共采购顶层设计。一是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公共采购管理委员会,各国务院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共采购全局和重大性问题,如中国加入GPA应对、法律修订及制定、重大理论及制度问题等。地方的公共采购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下设立。二是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共采购管理职能。当前主要是理顺和规范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职能。包括衍生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和适当提升政府采购管理层级,丰富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内容。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职能合并成立独立的公共采购管理部门是可行的,也符合未来发展趋势。 
  要实现公共采购的“中国梦”,必须加强公共采购职业化建设。公共采购行业存在的低专业状态、流动性强和专业化需求急剧发展等特征呼唤公共采购职业化的诞生。公共采购职业化是国际通行做法。从事公共采购人员必须职业化认证管理,例如公共采购师、公共工程招标师、公共采购合同官等等。公共采购职业化目标是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认证、执业范围与权限、资格晋升及淘汰、后续教育及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要实现公共采购的“中国梦”,必须把握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新契机,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有利于公共采购的发展与创新。尽快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药器械采购、国有产权和土地交易等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加紧推进公共采购行业协会建设。在对机构、人员、场所和业务整合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公共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特性,逐步建立健全公共采购执行体系:即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及招标代理采购为辅,以招标为主,谈判、询价为辅,融合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全能性公共支出型工作体系。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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