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20日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要求保险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