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18日表示,美国一审法院对我国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决定显失公正,商会将继续支持相关企业提出上诉,寻求公正的结果。 美国时间3月14日,纽约东区联邦一审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决定,认为原告所指控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药集团)对操控维生素C产品价格负有相关法律责任。据悉,该案历时8年。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认为,华药集团从来不是维生素C分会的成员,且从未涉及本案中的有关行为,因此华药集团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该决定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对维生素C产业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国家强制”原则以及“国家行为”原则,这些中国企业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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