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长达十年 金城股份索赔路漫漫(2012年)
2013-03-16   作者:记者 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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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陈述时间长达十年、三年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破产重组艰难进行中……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以上描述的任何一种情形都是致命伤。而这一切,偏偏发生在同一家公司身上——金城股份。离恢复上市最后大限还剩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们,是否还有翻身的希望,他们还有机会索赔吗?

  信批问题长达十年

  2012年11月9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000820)的〔201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金城股份对于公司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以及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经查阅金城股份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的公告,未见相关信息的专项披露。金城股份2000年年报显示,相关5份《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合计为15,687万元,占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总额的34.8%。

  二、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2009年2月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将金城集团、金城股份等列为被告,要求金城集团偿还总额43,033.9万元债务,并要求金城股份对其中的借款本金15,87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10年5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城股份对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0年6月19日,金城股份发布《诉讼判决公告》,披露了法院判决情况。

  三、金城股份将公司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金城股份与锦州银行凌海汇成支行(以下简称锦银凌海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为金城股份,抵押权人为锦银凌海支行,抵押担保范围为2006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因抵押权人连续向借款人发放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4亿元整,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因存在上述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金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有责高管作出处罚。通过证监会出具的这份处罚决定可以看出,但是金城股份隐瞒1.5亿元借款担保的时间,已经长达10年。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投资快报》记者查阅金城股份信息披露公告发现,其实早在9月21日晚间,金城股份即发布公告称,9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于2011年11月23日,金城股份公告了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调查事项,2012年5月24日公司曾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目前只是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金城股份的处罚决定全文,并不是说近日金城股份刚刚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长期关注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证监会在送达处罚决定后几个月才在网站公布处罚决定书全文是一贯的做法,此次也并无特别之处,只是提醒投资者并不要理解成最近金城股份才收到处罚决定,因为这涉及到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金城股份之信息披露违规属于证券市场非常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在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金城股份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金城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存在损失或依法推定存在损失,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上市公司等主体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而具体时间来说,许峰律师认为,大概来看,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买入金城股份股票,在2010年6月18日之后卖出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提起索赔的条件,但律师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在该案维权中应保持审慎。

  雪上加霜的破产重整

  公开资料显示,因金城股份2008 年、2009 年、2010 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1 年 4 月 28 日起暂停上市。后公司 2011 年度实现净利润 3250 万元,在 2012 年 5 月 4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而根据金城股份11月8日发布的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如届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则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雪上加霜的金城股份目前正处在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同时终止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金城股份是继*ST广夏(000557)之后,又一家重整计划遭遇双否的公司被法院强裁处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3个月。而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目前重整计划的执行尚待观察。

  律师建议索赔前谨慎观望

    如果重整计划执行顺利,金城股份能否顺利恢复上市,投资者提起索赔后实际获赔的可能性则较大。根据金城股份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中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偿;每家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照5%的比例清偿。如果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在损失数额通过诉讼确权后,可列为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对于中小投资者维权存在一定利好,而损失过大的投资者则需要考虑仅仅5%的清偿能否覆盖维权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以及时间成本。

  许峰律师提醒投资者,建议金城股份投资者暂时不要行动,对于金城股份的重整进程保持密切关注,等公司生产经营进入正常后再提起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该案诉讼时效到2014年9月21日届满,投资者只要在此时间之前向虚假陈述主体提起诉讼,都存在获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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