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实施后首例上市公司欺诈案(2000年)
2013-03-16   作者:杨文建 肖建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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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红光现有6000多下岗职工,仅有250人还作为留守人员在岗。这些留守人员靠平时接收少量来料加工和卖出库房里剩下的产品,来维持日常的开支。但记者在库房看到,这里剩下的产品已经不多。据说电子枪和黑白显像管车间,在不久以后,也要被划到安成公司旗下利用起来,重新上大屏幕彩色玻壳生产线。

  接受福地重组

  同样,目前红光面对广东福地的合作和重组,对于人家开出的价码,也是别无选择的。

  根据重组协议书规定,红光必须于2000年11月30日前,完成资产和负债的剥离工作,最后是资产与负债各为2.5亿元左右;其次,将PT红光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到红光集团,与PT红光解除劳动关系;第三,红光集团将所持PT红光国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福地科技总公司。此外,成都市政府还承诺,给予广东福地多项优惠政策。

  有人评价说,这个重组条件十分苛刻,就像一棵大白菜被剥得仅剩下菜心了。

  据了解,红光的重组对象一直比较难找。早在两年前,它就开始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许多实力雄厚的企业,先后与长虹、赛格、海尔乃至五粮液等十几家企业进行了谈判。在寻找重组对象的漫漫路途中,红光虽然一再降低门槛,但仍像一块烫手的山芋无人敢接。原因在于,谁见了红光那13.4亿多的债务都望而却步。这次广东福地愿意与红光重组,也是在红光同意把债务全部剥离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月初,红光完成了两笔重大债务的划转,一笔是公司所欠由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转贷的日元贷款;另一笔则是公司所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此外,经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的批准,公司所欠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债务本息5259万余元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解决。于是,朝着重组目标努力的红光又艰难地向前行进了一步。

  如果重组顺利的话,PT红光这只股票的名称很可能就要变为成都福地了。到那时,PT红光将不复存在,红光的历史将永远画上一个句号。

  各方评说

  股评人:判决是个利好消息

  宏观分析师李幛吉吉认为,PT红光是股民们都比较关心的一个案例,毕竟,它是中国上市公司被诉欺诈上市的第一案,因此,对于中国股市的正常发展有着不小的意义。

  眼下一直在说退出机制,但退出机制并不见得就能很好地保护股民的利益,因为退出,并不是破产。对违规操作、欺骗股民的公司处以罚金,对其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能对目前还想再犯规的企业猛击一掌,使其脱胎换骨、加速重组、重新上市,使得股民解套。红光公司及其责任人受到处罚,对于股市来说,它既可加速红光的重组进程,又可使其他公司引以为鉴,还可说是个利好消息。

  法律专家:刑事责任追究得好

  上市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红光是首例。刑事诉讼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和形式,为什么红光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学家顾功耘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红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红光在招股时虚报利润高达1.57亿元等重大欺骗行为,使大批投资者蒙受损失,对此类事件如果不拿起刑事处罚这个武器,不足以制止其在市场上蔓延。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如此大肆“骗钱”,投资者如何还敢放心投资?这是对投资者信心与信任的打击,不仅扰乱一时的市场秩序,更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已曝光的违规违法事件中,“够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绝不止红光一家,然而,这些违法者之所以迟迟不见付诸公诉,这与有关部门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不足有关,也牵涉地方利益等复杂因素。因此,此次成都检察机关挺身而出对已涉嫌违法的上市公司提起公诉,迈出了富有意义的第一步。

  顾功耘指出,按照有关法律,此案中公司法人和责任人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这在法律上称为“两罚制”。从刑事处罚的目的来看,此案中责任人受罚更具有实际意义。试想若最终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某些跃跃欲试者还有何惧怕之心?

  回顾一下红光曾经“遭遇”的各种法律手段,给我们留下诸多思考。第一,证券市场上一些触目惊心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是一纸谴责或是罚他几十万百万就可以一笔带过吗?第二,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目前操作起来的确难度很大,但执法中绝不应一味回避,因为民事追究制度的完善,不仅使投资者获得实际赔偿,更是实现公众监督的应有之义。第三,刑事诉讼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间接的,但强调威慑力和严肃法纪,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利益。

  媒体评论:上市公司为什么不可以摘牌

  涉嫌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先后有琼民源、苏三山、ST红光、大庆连谊、西藏圣地、蓝田股份和国嘉实业等。根据有关规定,对这样的公司应该予以摘牌,但迄今为止,深沪股市还没有一家公司受此处罚。

  上市公司为什么就不可以摘牌?是怕投资者承受不起亏损而闹事?是怕债权银行因公司借机破产而收不回贷款?是怕公司员工下岗无力安置而影响社会稳定,还是怕地方上市公司摘牌有损地方政府形象?这样的担心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现在的问题是由担心受怕发展到姑息养奸的地步。结果是,证券市场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内幕交易层出不穷,投机炒作愈演愈烈。为了制止事态的蔓延,我们的监管部门必须果断出击,杀一儆百。

  两年多前,我们就错过了一次极好的杀一儆百的机会。琼民源通过倒账,虚增利润5亿元,遭到停牌处罚一年多后却摇身一变,成为万众瞩目的“中关村”,套牢的投资者不仅获得解放,而且还大赚了一笔。虽然用“琼民源模式”对违规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助于化解一些矛盾,但其消极作用亦不容忽视:整个市场的法治环境受到伤害,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屡见不鲜。

  如果我们不敢动真格的,还是像过去那样试图通过一些优惠政策的运用解决问题,就会对市场产生进一步的误导:越是差的企业,越会受到照顾;给国家造成的窟窿越大,企业越是死不了。

  小股东:我们的损失谁来赔偿

  曾起诉红光实业的小股东之一吴振扬先生说,红光及其董事们被送上了法庭,面临刑事追究,从而使一些胆大包天的上市公司惧而敛手,制约了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的违规行为,从而维护了股市健康有序的发展,这是大好事。但由于“红光事件”受害股东的讼诉要求至今没有得到支持,这些小股东不禁要问:我们的损失究竟要由谁赔偿?我们到底要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红光公司欺诈上市,使误信上市公告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要知道,投资者在股市据此操作的惟一可靠依据,只能是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发布的上市公告、年报、澄清公告等一系列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有关数据。如果这个根本依据不可靠,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甚至是彻头彻尾伪造的,那么小股民不输钱才怪呢!在我们这么决心“以法冶国”,法律、法规因之而日益完善的国家里,我们相信,红光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必须对中、小股民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这是提高投资者投资意识,增强投资者投资信心,保证股市纳入法治规道、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红光履历

  *红光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管器件基地,是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1997年5月23日,红光隐瞒公司1996年度亏损5377.8万元的事实,虚报利润1亿多元,骗取股票上市。红光每股定价6.05元,共向社会公开发行7000万股股份。

  *1997年6月6日,红光实业正式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1998年建成投产后,公司资产总额将达38亿元,并预期,1997年全年将实现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063元(摊薄)。

  *1997年8月20日,红光实业公布中期业绩,每股收益为0.073元,并称“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

  *1998年4月30日,红光披露1997年年报,募股资金4亿元,利润亏损2.03亿元,每股亏损0.863元,申请特别处理。

  *1998年11月19日,证监会查出红光欺骗上市的问题,对红光行政罚款100万元。

  *1999年8月28日公布的中期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每股亏损0.2093元。

  *1999年12月30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起诉,红光的高层领导何行毅等人锒铛入狱,ST红光成为全国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

  *2000年,红光连续三年亏损沦为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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