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全面放开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2013-03-16   作者:郑晓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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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证监会昨日(3月15日)发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证券公司托管业务有望全面扩张。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对于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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