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6月1日起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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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券商业务规定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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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6 作者:刘璐 郑晓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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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前两个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者自6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取消了原本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并取消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区域限制。这是中国证监会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松绑”行动中最抢眼之处。对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处调整,一是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准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由证监会授权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批准,《规定》则调整为由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二是关于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者,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而《规定》则调整为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还增加要求“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转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 《规定》未对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设立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为了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规定》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同时,《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此外,《规定》还明确,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可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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