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博客]金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013-03-15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 谢渡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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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满足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需求,建议进一步改进拓宽并购融资业务领域的监管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等多方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业务模式,满足企业多元化的并购融资需求。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监管框架。首先,适当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金额的比例上限。从本质上看,并购和新建项目都是企业的一种扩张行为,银行信贷政策针对不同行业特性,通常允许贷款融资占到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的70%甚至80%。建议适当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金额的比例上限,参照项目融资的行业资本要求,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和项目实际风险状况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高于80%。
  其次,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要求。根据并购交易企业经营情况、产业特点、经济效益显现周期等因素,本着融资期限与项目实施情况相匹配的原则,适当延长并购贷款融资期限。建议参照项目融资贷款期限的规定,将并购贷款最长期限放宽至15年左右。
  再次,担保条件不高于项目贷款的要求。鉴于很多并购项目的目标企业均为成熟企业,其未来经济效益的可预见度远高于一般新建项目,因而以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作为并购贷款担保,并不构成比一般新建项目贷款更高的风险。建议对于发放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抵押条件,可比照其企业项目贷款掌握。
  最后,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并购业务领域开展金融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发挥集团附属投行等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的境外融资优势,从启动阶段就参与并购交易方案设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为市场信用良好、综合偿债来源充足、后续筹资能力强的大型集团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包括并购顾问、投标保函、杠杆融资、搭桥融资、并购贷款、后期置换贷款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二,进一步拓宽并购交易直接融资渠道。首先,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作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企业并购项目发债的支持,不再设置“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具体门槛限制,支持创新并购债务融资工具,更好地解决并购重组中的资金来源难题,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其次,进一步丰富债券品种。推出针对并购交易的高收益债券,通过提高债券收益水平,有效提高并购融资效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私募债。对于高信用等级的优质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备案一个长期的专门用于并购方面的债券发行额度。只要在此备案额度范围之内,在有并购需求时经向有关主管部门专门提出申请,就可较快地进入绿色通道,获得效率更高的专门融资安排,以利于满足并购交易资金需求的时效性要求。
  再次,为并购交易制定专门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仅限于有债券投资意向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并针对并购交易特点,对潜在的债券认购主体、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专门的信息保密规定,以满足并购交易的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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