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奇代表: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亟须立法明确
2013-03-14   作者:记者 卢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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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代表建议,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推进,亟待放开企业间借贷。
  齐奇代表今年带来了7项议案建议,内容涉及企业股权过户、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死刑案件证据补查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方面。其中,他对企业间借贷问题尤为关注。在他看来,当前,社会各界对有条件地放开企业间借贷已越来越形成共识,亟待在立法或金融政策层面加以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不仅给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带来较大困难,而且不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齐奇说。
  浙江作为中小微企业遍布的民营经济大省,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巨大,而民间借贷中企业间借贷占了很大份额。大量这类纠纷也随之涌入法院,且呈上升态势。2012年,浙江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同比上升50.3%。
  “企业间借贷较之于个人民间借贷,具有资金量大、手续简便、利息较低的优点,但由于合法性存疑而容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合同,反而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阻塞了企业融资渠道。”齐奇介绍,一些企业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以规避企业间借贷违法的问题,譬如采用“名为个人借贷、实为企业间借贷”或“名为买卖,实为融资”的做法,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风险隐患。
  而对法院而言,审理这类纠纷也是个“老大难”问题:不仅要厘清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间借款以确定合同效力,同时对债权人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齐奇说,现实中,相当数量的企业借贷都设有担保,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后,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不仅使得债权人陷入大部分担保权益落空的不利地位,而且容易助长不诚信风气。甚至出现一些企业为解资金的“燃眉之急”向其他企业借款后又出尔反尔的现象。
  他认为,从司法层面看,一律认定企业间借款无效的做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实际。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都已有认定企业间借贷有效的案例,社会各界对此反响较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从实践情况看收效良好。
  “企业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生活现象,既有巨大的现实需求,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齐奇代表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金融政策,对发生于一般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合法性予以明确承认,有条件地放开企业间的借贷。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间借贷的规范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以放贷为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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