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欲减压IPO堰塞湖 业内称取决于证券法修改
|
|
|
2013-03-12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
在IPO“堰塞湖”高悬以及目前事实上暂停的背景下,新的进入A股市场的道路正显得无比珍贵,而新三板的转板上市,似乎正在创造这样一条道路。 不过,从各方的表态来看,新三板的管理者、交易所等方面在这个问题上仍然需要取得更多的共识。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证券法》的修改,才是实现这一方式的根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人近日公开对媒体表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拟转主板的,在达到上市要求的基础上,无需重新排队进行发行审核,可直接向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他解释说,股份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进行公开转让时已经取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这些公司如果在股本规模和结构等方面完全符合沪深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可以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在沪深股票市场上市。由于介绍上市并不融资,没有公开发行,因此不需要证监会审核。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需满足“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另外,《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发行为公开发行。而根据上述负责人的介绍,拟挂牌企业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经过证监会有关部门出具规范确认函,也可以挂牌。 也就是说,仅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企业可以通过在股转系统挂牌前就使自己的股东扩充至200人以上,在挂牌后,再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使股权分散程度达到上市的标准,最后向交易所申请挂牌来实现上市。 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回应新三板转板问题时表示,新三板“开业”不长,只有几个月时间,目前还在初步磨合中。新三板公司能不能直接到交易所挂牌,涉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三板管理者、证监会和交易所研究,上交所也在探讨这个问题。“应该不会是简单地直接申请挂牌,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他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则说,申请转板的公司,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挂牌年限,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去年为了配合退市制度改革,深交所发布了《新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其中有若干的规定,为了保持规则的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重新上市的主要财务条件和借壳上市的标准是一致的。 宋丽萍表示,转板上市的性质和前两种方式具有相似之处,因此转板的主要财务条件同样应与前两种方式保持一致。除此之外,还应该加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规范要求。 来自证监会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7日,在创业板排队上市的企业依然高达323家,在主板和中小板排队上市的企业则高达536家,合计共有859家企业仍在等候已经暂停四个月之久的IPO重新开闸。 与此同时,最新披露的数据还显示,自2013年以来,已经先后有29家拟上市企业终止审查,其中包括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19家,拟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10家。业内人士表示,在审企业的财务专项检查中,券商自查要延续到3月31日,也就是说,IPO零申报、在审企业的逐渐退出仍然要持续一段时间。 相对于IPO漫长的排队以及各种要求而言,作为基础市场,新三板则是对企业挂牌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性。据介绍,在挂牌准入上,新三板对企业挂牌不设财务指标,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由主办券商推荐并且持续督导的企业,均可到新三板申请挂牌。 北京一家券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相对于IPO较高的要求以及漫长的排队和审核期限而言,通过在新三板挂牌然后转板的方式显然要方便得多,即使不能公开发行,也会有许多企业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上市。不过,他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各方的协调之下,或许可以给转板上市开一个口子,但要使转板上市真正能够实现,根本上还是要依赖于顶层设计,即对《证券法》的修改,而这个问题正是本届两会来自证券监管系统的多位代表委员们所关注的。
|
|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