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萍代表:建议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2013-03-11   作者:记者 郑晓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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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向两会提交的一份议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证券法》作为债券市场基础法律的地位,将各类债券统一到《证券法》的框架下。同时,议案建议在国务院层面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理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关系。

  统一公司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在这份《关于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的建议》中,宋丽萍指出,发展公司债券对扩张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债务融资比例、降低融资成本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减少经营风险。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公司债券市场的制度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公司债券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市场分割严重,在主管机构、发行条件、审批方式、托管交易等诸多环节都不统一。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信用评级等方面存在区别,使同一公司、同类品种在不同市场获得不同评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债券市场价格体系扭曲。这些问题与我国缺少关于公司债券的统一规定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的规定过于简略,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制度,尤其是缺少基础性民事制度和行政监管制度。现行公司债券市场缺少法律、行政法规的针对性约束。相比之下,境外成熟债券市场基本都形成了以立法为基础与保障,多头监管紧密合作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
  为此,宋丽萍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证券法》作为债券市场基础法律的地位,将各类分属不同制度体系的债券,特别是公司信用类债券统一到《证券法》的框架下。同时建议在国务院层面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理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关系,在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估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建议制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

  而在《关于建立完善投资者保护专项法律制度的建议》中,宋丽萍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据统计,累计实现股票融资5万亿元、债券融资8万亿元,缴纳印花税和各种交易费用约1.3万亿元。目前约有8600多万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为我国市场的活跃和发展贡献了主要力量,应当对投资者的权益给予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法律保障。
  宋丽萍指出,我国现行《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了资本市场的基本体系框架,确立了公开透明、公平正义、诚实守信、保护投资者等核心价值理念,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了基础性、保障性和促进性作用。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期货公益诉讼制度等缺失,有关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投资者欠缺法律保护手段和司法救济途径,现有的法律制度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维权的强烈愿望。
  为此,宋丽萍建议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制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特别是要建立与投资者民事权益维护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将投资者维权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代表诉讼、证券期货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和解等制度。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赔偿机制等,强化投资者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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