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近30年的税收立法权何时能收回
2013-03-10   作者:王亦君 白皓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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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最近几天成了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人物,这位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艺术副总监提出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政府要征税,谁来规范它?
  “目前只有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其他的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规定,我觉得这样不合适。税收关系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家庭,全国人大将大部分征税权授予国务院已将近30年,是时候收回了。”自从她提出这个话题,她的微博粉丝每天增加几百个,每天要在驻地接待好几拨记者。
  “已经有32名人大代表愿意和我一起提这个建议,超过30人,我们就能提议案了。这些代表中,有我自己主动找的,也有主动来找我的,有安徽的、有上海的。”9日上午,赵东苓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赵代表提的这事,我知道。”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我和她是一个小组的,那天她在小组讨论上说起这个问题,我当时就说,这是个重大、关键的问题,涉及到税收法定原则。”
  在沈春耀看来,我国税法体系之所以出现这种格局,是有历史原因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5年在税收等立法方面对国务院作了授权。这次授权的范围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可以制定暂行条例和规定先行先试。
  沈春耀认为,基于历史原因,1985年的授权是可以的、过程是必要的。“但是,到现在授权时间太久了,不少税种长期使用暂行条例来规范是有问题的,应该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在所有法治国家,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约束征税机关的公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
  刘剑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路径可选择:一是择机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按照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部分法律的形式,这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方式。
  二是可以采取间接收回的形式,把现行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但需要时间成本。这里要注意,对过去已经授权的要保证授权的有效性,不能把行政法规直接废止形成空当,要注意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形成新法律之前,若国务院修改税收暂行条例,应当坚持只能减税不能加税的原则。
  在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有关人大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把全国人大何时收回税收立法权的问题抛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信春鹰表示,全国人大什么时候收回税收立法权,还要认真研究、分析公众意见,在适当的时候考虑,没有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但是一定会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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