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忠代表:设立高利贷罪 高利贷不宜一律民事处理
2013-03-09   作者:于呐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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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放高利贷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一些人利用别人资金急用的困境大肆高利放贷,牟取暴利。他们借出的高利贷,通常每借出一万元月息高达1000元,到期不还利滚利。”江苏省泰兴市邮政局江平路支局支局长何健忠代表8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在调研中发现,放高利贷人员经常出没在一些城乡接合区的各棋牌室诱人赌博,在明知当事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大量借款。有高利贷可借,则能吸引更多赌徒前来参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上浮)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个人之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了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为高利贷。 
  “放高利贷者也十分精明,放贷时他们均让借款者写好借条,并约定到期还款日,若到期借款者还不了钱,通过非法手段逼讨后仍然还不出,他们就会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立法上的缺失使得放高利贷者更加猖獗。”何健忠说,由于高利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一些个人或者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便将自有资金借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何健忠说,放高利贷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性质不同,法院对这种高利贷行为不能一律按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作为经济犯罪来打击。目前,高利贷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事法律,刑法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适用赌博罪,但这只是解决了高利贷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的定罪处罚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高利贷的刑法适用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刑事立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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