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外林委员:证券期货监管可试行法定监管委员会制度
2013-03-09   作者: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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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提案建议在证券期货监管上试行法定监管委员会制度,重构监管部门职能定位,使其在预算、编制、人员招录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符合监管特点。
  在这份提案中,侯外林建议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法定监管委员会制度,由中编办牵头研究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试行法定监管委员会制度,重构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职能定位,使其在预算、编制、人员招录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符合资本市场监管特点的要求。可先行试点,进而在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修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证监会国务院直属法定监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在提案中,侯外林表示,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决定了证券监管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存在明显差异。他指出,一方面近年来证监会不断转变和完善职能以适应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目前较为僵化的预算管理、编制、人才招录、收入分配制度对监管队伍稳定和监管工作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严重制约了监管效能”。
  侯外林还在提案中详细介绍了境外成熟市场的证券监管机构一般均采用法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充分的制度保障、明确的立法规范。在专业性上,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所聘任的大部分都是资深的专业人才,如金融专家、会计师、律师,以适应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所具有的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而传统行政部门无法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能。在中立性上,主要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均为法定机构或准政府机构,其中立性表现在监管机构要依法监管、依法运行,要公平对待筹资人和投资人,同时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度保障上,确保中立性和专业性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证,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构都是通过市场收费作为预算的来源。收费项目为交易费、监管费、发行费、信息披露费、市场参与费、行为费等。在立法规范上,境外的证券监管机构集准立法权、行政权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客观上需要高效的专业监管机构实施监管,以保障执法权的运用,同时防止权力被滥用,因此境外监管机构都明确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对监管机构的设置、管理、运行进行规范。
  此外,证券时报记者昨日还查询到侯外林与其他4名政协委员的联名提案,建议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下一步“新三板”扩大试点范围。该提案表示,截至2011年底,广州高新区共有企业4957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741家,分别占广州全市和广东全省的55.80%和13.05%。目前广州高新区已出台多项政策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如对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股改和辅导券商分别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资助,建设“新三板”中介机构服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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