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状告上市企业同花顺非法转载侵权一审胜诉
2013-03-08   作者:赵晔娇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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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企业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与知名中文新闻门户网站中国新闻网(以下简称中新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暂告一段落。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同花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新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悉,在2012年11月,因同花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非法转载中新网稿件,中新网授权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原告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中透露,从2010年开始,同花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大量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新网稿件,在与被告多次联系后,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中新社有着悠久的历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中新社旗下的中新网所刊载的相关文章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以及广泛的受众群体。被告明知涉案文章来源于中新网,却无视中新网的法律声明,在未经任何授权,亦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同花顺网站刊载涉案文章,吸引客户,推广业务,从中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大量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建中律师表示。

  被告同花顺则辩称,“同花顺金融服务网”系非营利性网站,不构成侵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上述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同花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新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市场知名度、发行时间、侵权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参照文字作品稿酬标准,法院判决要求同花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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