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泓铭委员: 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经济关系应实行商业盈利原则。多年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在满足区域内部互助需要的前提下,在数量上有可能绝对或相对富裕,以至于有绝对或相对的沉淀。绝对富裕或沉淀,可能是公积金缴交比例过高,或者是区域内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公积金的用处不大了,这些需要调整公积金的缴交比例,所以绝对富裕或沉淀也许是暂时的。不管公积金是何种富裕或沉淀,都有可能也应该运用投资工具为缴交者谋利,比如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雷元江委员: 当前需要加快发展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银监会、央行应该逐渐放开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牌照,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更多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担保再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融资机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超过25%。不再要求银行必须作为主发起人或控股单位,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0%,试行主发起行和民间资本主发起人合作的双主发起人体制。 王康委员: 当前需要完善油气资源收益合理分成制度。具体来讲,一是要提高天然气资源税税率。虽然国家已经同意西部地区执行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按税率5%,并将其留给资源所在地的政策,但是参照国际惯例,5%的税率仍然偏低,建议将税率提高到8%至10%;二是要加大征收天然气产地生态环境补偿的费用;三是要给资源地按一定比例留足天然气用气指标,并对资源地用气执行优惠价格;四是加大对资源地项目的支持;五是要支持油气开发公司在资源地直接投资一定比例的天然气资源转化项目,并留部分财富给资源所在地。 梁静委员: 呼吁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在加大对农民的政策补贴力度方面,建议在增加现有各类补贴的基础上,探索对农民实行售粮补贴。按照“谁售粮、补贴谁”的原则,对农民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出售粮食给予一定补贴,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农民多种粮、多售粮。售粮补贴可采取循序渐进、逐步递增的办法,第一年可每斤补助0.1至0.2元,以后逐年增加。建议国家建立粮食调出奖励基金,并从最低收购价粮食拍卖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售粮补贴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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