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都通过加强立法来维护金融稳定。虽然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但仍以临时性、应急性的政策和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常规化的方式。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表示:“瞬息万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令金融稳定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潜在风险,目前制定金融稳定法非常必要。” 张红力指出,当前金融稳定的问题已逐步引起重视,并在危机化解方面积累了相应经验,但还缺少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证。目前的立法体系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原则规定了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鲜有任何条款和内容实际聚焦金融稳定,更遑论金融稳定的问责机制。而在机构设置上,央行虽已设立金融稳定局,但其层级并不足以从全局的高度维护金融稳定。 张红力认为,金融稳定法应当对金融稳定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法律框架,使得金融稳定工作有法可依,并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起草,征求和吸纳金融主管部门的立法建议,既可以避免“部门立法”带来的各种问题,也可以保证立法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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