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慈善立法不能立法强捐
2013-03-06   作者:乔志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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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周森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在线交流“如何提升慈善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周森指出,慈善立法势在必行。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有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就像现在纳税一样,超过3500多少税,超过5500多少税,要按照法律的程序。
  慈善=扣工资,并且还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周森副会长真是太有才了。如果真如他所愿,则中国的慈善机构再也不必担心郭美美一类的丑闻来影响“收入”了。可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接受社会监督。”假如慈善立法扣工资,岂非有悖“自愿”原则?本该自愿的捐款变成了强制,本该发自内心的爱心变成了摊派。如此强制捐款,完全背离了慈善的应有之义。
  其实,虽然以前强制捐款并未“入法”,类似现象却久已存在。相信很多中国人都有过“被捐款”的经历,今天这捐款、明天那爱心,一级一级压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人头上。例如,湖南长沙县曾强制教师每天捐款1元,“捐款”甚至成了工资单上的固定一项。献爱心当然是好事,可“被捐款”的滋味却并不好受,尤其是三天两头“被捐款”谁都受不了。不知情的人往往会被众多的慈善场面深深感动,但又有谁想得到,这其中有多少是强扣的工资撑起的“门面”。
  面对确需帮助的人和事,相信很多人都不会吝啬爱心,都愿意伸出援手。扣工资捐款,看似简单、快速、有效,其实是对爱心的亵渎,不仅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还会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得不偿失。同时,这种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搞摊派的做法,无疑是特权意识、霸道作风作祟的结果,实质上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一种变相侵害。如果慈善领域存在的“被捐款”之类的乱相得不到根治,爱心和慈善事业早晚会因此而被糟蹋。
  慈善确实需要立法,但立法的初衷应该是完善慈善体制、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而非为强制捐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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