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2013年后,连日不散的雾霾天气笼罩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来自环保部门的数据显示,北京雾霾的污染物中,机动车占22.2%,燃煤占16.7%,扬尘占16.3%,工业占15.7%。机动车是氮氧化物、PM2.5等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不仅是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还可通过呼吸进入肺泡,其中的超细颗粒物可以直接进入血液,这些颗粒物含有高毒性和致癌物质,健康危害大。因此,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对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健康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目前,制约机动车污染防治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车用油品标准和供应无法满足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导致更严格排放标准无法实施,在用车减排效果受到削弱。2月6日,国务院首次明确了实施“国四”柴油、“国五”汽柴油标准的时间表,并设置了过渡期具体时间段。这一利好消息,核心突破在于如何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既不能将价格成本都转嫁于汽车使用者和交通运输环节,也要能够激励石化企业生产和供应满足更严格排放标准油品。 油品是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源头,改善油品质量可以立即降低所有在用车辆排放,是效益最好、速度最快的减排措施。笔者认为,要尽快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油品升级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中两次提到了过渡期,即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供油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供油过渡期到2017年底。过渡期的供油方案应突出重点,避免成为“空白期”。为应对愈发严重的灰霾污染,应尽快、大范围的供应满足第四、五阶段的燃油,尤其是灰霾污染严重的中东部等地区,应尽快供应满足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燃油。由环保部门提出明确需求,各部门和石油公司协调,确定明确的供油方案。 在供油方面,除了油品产品指标外,首先要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满足有害物质和环保指标要求。主要是通过添加汽柴油清净剂,保证车用汽柴油的清净性。应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细化的、操作性强的油品环境管理规定和办法,指导油品环境管理工作开展。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油品有害物质和环保指标达标管理,掌握总体油品质量情况。非道路移动源(区别于行驶于道路上的轻型、重型汽车,主要指工程机械;农业、林业机械;船舶等)用油品质也不容忽视,可以借鉴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经验,开展车用油品有害物质标志管理,引导、促进满足更严格排放标准车用油品的供应和使用。 新车排放标准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基础,不断严格新车排放标准可以使车辆整体排放水平不断降低。在用车是实际的排放者,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越长,机动车排放污染越多。提高交通运输效率、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是防治机动车污染的重要环节。如当前供电企业通过特高压电网从空中输送电力,就可有效避免大量使用柴油燃料的运煤车长途跋涉中排放污染物,有效提高了能源运输效率。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加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尽早实施,明确油品品质和供应是排放标准实施的前提和实施效果的保障,明确油品有害物质和环保指标前置于油品质量标准的地位,明确环保部门开展油品有害物质和环保指标监管的主导地位和参与油品质量监管的机制;明确新车排放型式核准的法律依据,保证型式核准是办理机动车船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明确环保部门综合机动车污染防治需求等因素确定排放标准实施方式和时间的权力;明确淘汰黄标车和限制黄标车使用的原则等。 此外,建议不断创新机动车污染防治机制,使环保部门权力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更加协调一致,加强部门、行业协调,综合利用法规标准、政策、技术、管理、宣传、公众参与等手段和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创新管理模式,既学习发达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中的有益成分,又根据中国国情和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创新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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