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欠薪入刑”,无疑是对恶意欠薪者的有力震慑和打击。但因缺乏具体操作的规定,适用起来出现困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1月23日开始实施,该解释使“恶意欠薪”入刑有了具体“操作规程”。
“劳动报酬”包括双倍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是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三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等保险。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究竟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双倍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
对此《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此作出了解释: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责令支付”包括信访等行政主体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案例]
张某前年四月从乡下进一施工工地打工,先后作过力工、钢筋工等。上岗前约定,工资在工程竣工、工程款拨下来时统一结算。谁料工程验收没有通过,工程款何时拨下来成了未知数。张某等多次上访。市信访部门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决定后,用人单位“躲猫猫”拒不支付。老板被以事涉“恶意欠薪罪”逮捕。责令支付的主体应否包括人社部门之外的单位,执法人员认识出现分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信访办等行政部门能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责令主体”。《解释》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就此作出了解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此款明确:信访办等行政部门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责令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每人五六千元,能否入刑
[案例]
柳女士和几个乡下女孩,去年七月高中毕业,毕业后随即来到城里在一餐饮店作上了服务员。因为工作时间长,每天八点到晚上十一点,工资低,又不能按月开,来年大家都不想在个饭店干了。老板怕她们来年不来,在结算工资时,每人每月只给她们开了五百元,说余下的来年来上工时开。她们不同意,要上告。老板叫劲:就欠你们每人五六千元,我就不信,你们还能把我送进监狱咋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究竟多大数额才能入刑?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法人犯罪的主管负责人难逃其责
法人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法人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法人的利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