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上世纪初内战结束时,曾有2万孤儿无家可归,引起人们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如今,芬兰儿童无家可归的现象很少见,但是每年仍有1.7万名儿童因家庭环境差,被安置在亲属家、寄养家庭、社会福利机构或政府福利院中。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设计与发展,芬兰的儿童保护工作呈现高福利国家的特点,即资金、人力、学术、司法资源向未成年人充分倾斜,形成一张政府、私人机构和社会个体密切协作、各有分工的福利网络。
在操作层面,芬兰制定了一套相对细致的法律,从而使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能够针对各种复杂情况采取相应手段,基本消除了执法者“不会管、不敢管”的尴尬处境。
社会资源向儿童倾斜
在芬兰,儿童首先由父母或指定监护人照顾,当家长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环境时,政府开始介入,对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帮助方案:如果孩子不能在原家庭生活,将优先安置在亲戚家;如果没有合适的亲戚接收,则安置在寄养家庭或送到SOS儿童村;实在找不到寄养家庭,才送到政府自办的福利机构。
芬兰大多数接受援助儿童生活在亲戚家或寄养家庭里,因为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最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承担儿童的生活、教育、抚养开销,即向私人机构和寄养家庭购买服务。
这样,就形成了政府与私人机构、个人充分合作、合理分工的儿童福利网络。
首先,政府部门、私人机构各司其职。芬兰社会卫生部部长助理马里奥向记者介绍,中央政府负责儿童福利的主要是社会卫生部,但社会卫生部没有自己的执行部门,其下属的全国福利卫生监督署和地区行政署负责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各地方政府的儿童福利部门,聘用一批社会工作者,对需要援助的儿童进行干预。
其次,社会资金、人力资源向儿童倾斜。芬兰1980年到2009年援助弱势群体开支表显示,用于儿童福利的资金始终保持在一定比例。随着社会对儿童福利关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孩子接受援助,政府这部分开支将越来越高。
除资金投入外,人力资源也向儿童倾斜。马里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芬兰大概有5800名政府社会工作者,加上向政府出售服务的私人机构,专门从事儿童援助的人员超过1万名,这还不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师、家庭义工和专业法律顾问。
再次,社会服务领域形成专业化研究力量。芬兰的大学普遍开设社会服务专业,政府聘用的社会工作者和私人福利机构的雇员很多都是从这个专业毕业的。此外,社会工作者遇到执法困境时,可以向政府组建的法律顾问团咨询。
最后,尊重儿童权利的社会气氛浓重。芬兰全社会早已形成一种充分尊重儿童权利的氛围。比如,除非征求家长同意,否则不能给孩子照相;在学校中,老师会根据孩子的兴趣和喜好进行课程安排调整;在家里,如果家长对孩子施以暴力,孩子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求助;社会工作者提供援助时,如果受援孩子超过12岁,必须征求其本人意愿才能制定援助方案。
立法发力消除工作隐患
芬兰儿童福利工作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儿童福利法》。这部2007年通过的法案,此后进行过数次修订。它对举报人、社会工作者、抚养者、出资人等各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从立法层面就做到尽可能细致,消除了很多后续隐患。
一是明确举报人职责,清除社会死角。需要救助的儿童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只有在第一时间得到情报,才能提供及时的救助。该法第25节规定,所有在社会卫生、教育、学生服务、青年服务、警察、刑事制裁、消防、应急中心等系统供职的人,只要发现儿童成长环境险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社会服务部门报告,不得耽搁。
二是对抚养者资质作出规定,防患于未然。儿童工作者汉娜对记者说,一户寄养家庭最多只能收养5个孩子,前提是这户家庭必须有足够的房间。抚养者必须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且接受过专业培训。
三是政府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就包含相关开支。法律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起草儿童福利计划,每4年至少更新一次,并且纳入政府预算和财政计划。
四是划清责任领地,防止出现“扯皮”现象。《儿童福利法》还对受援助儿童原籍所在地、居住地、暂居地及其父母居住地等地方政府的职责做了详细厘清,从而确保私人组织和寄养家庭在为儿童提供服务时,总能找到“埋单”人。
记者看到,这部法律的英译本有38页之多,包含17章95节,对儿童保护工作者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进行了详细分述。
例如,对儿童面临的困境做了多种设想,包括父母离异、服刑、酗酒、患精神疾病,或是家境贫寒、居住条件过于简陋等;并提供了多种服务选项,如上门服务、家长指导、困难补助、异地帮扶、教育改造、指定新监护人等;还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在做情况评估以及制定帮扶方案时所应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