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应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2013-02-04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分享到:
【字号
大
中
小
】
保监会网站4日发布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7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新规降低大病保险资本要求
2013-01-31
·
保监会禁止电销扰民 投诉查实叫停业务
2013-01-25
·
保监会:2013年着手破解保险行业四大难题
2013-01-24
·
保监会就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2013-01-21
·
保监会人事调整 杨华柏调任国寿财险副总
2012-11-07
频道精选:
·
[财智]
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
·
[财智]
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
[思想]
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
·
[思想]
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
[读书]
《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
·
[读书]
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
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