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应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2013-02-04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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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网站4日发布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7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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