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新三板”市场有了基本的监管框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 据介绍,暂行办法探索了对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市场组织机构的监管方式,同时力图赋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更加充分的自主权和更加广阔的政策空间。 暂行办法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总体思路,充分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灵活、符合场外市场特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增强竞争力。 据了解,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全国场外市场的业务规则体系将逐步建立,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新三板”源于“股权代办转让系统”,与大型企业云集的主板和营收已上规模企业聚集的中小板、创业板不同,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上市公司多为营收规模较小、处于发展初期的高科技与新兴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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