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新三板”市场有了基本的监管框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 暂行办法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总体思路,充分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灵活、符合场外市场特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增强竞争力。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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