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取消对券商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和区域限制
2013-02-02   作者:记者 马婧妤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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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新设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拟放开,由券商自主决定。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取消了对券商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区域限制,凡是符合设点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规定》明确,券商可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两类。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分公司指在当地有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架构中的部门或办公室不在此范围内。
  按照《规定》,凡是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还取消了原有对券商新设网点的数量和区域限制,明确凡是符合设点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按照业务类型、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区域。
  而新设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所经营的业务上,不能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证券公司分公司 、证券营业部设立重新启动后,已累计批准设立证券分公司337家,证券营业部1153家,规范1063家证券服务部为证券营业部,清理关闭84家历史遗留违规营业网点。
  《规定》放开券商分支机构新设的同时,也一并强化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提出最近2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取消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行政许可事项。据此,《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同一城市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关闭原营业场所,并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另外,《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确保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将分支机构业务纳入信息隔离墙制度管控范围。
  《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等的实施流程。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流程安排和申请材料清单。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将负责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此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业务监管规范当中明确规定相关业务流程需要在券商母公司完成的,仍须遵循业务规定,如资产管理产品的创设等。
  对于记者提出“是否会放开证券公司的设立”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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