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优卡丹“对婴幼儿肝肾功能造成损害”,消息一出引起舆论热潮,而此前接受代言优卡丹产品的宋丹丹也“难辞其咎”。针对“代言门”这一事件,宋丹丹及时在新浪微博上向公众道歉,并发誓不再接受任何药品的广告代言。
宋老师还算是个“好同志”,毕竟她觉得自己背负过良心债,甚至还发誓“不再接受任何药品的广告代言”。而很多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他们要么就是一言不吭,要么轻飘飘表示一声“对不起”,再无下文。但是,实际上,倘若宋老师也像某些名人一样,连个歉都不道,她也没有什么法律风险。现行的《广告法》将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这就意味着,名人在代言虚假广告中,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在国外一些国家是说不过去的。名人代言各类广告,获取了丰厚的回报,当然不可能对虚假广告置之度外,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名人只享受丰厚回报却对虚假广告不负责任的道理。例如在美国,《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名人还是专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影星雪儿被证实为没有使用过的美容品代言,就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在韩国,有专门的广告自律审议机构专门对韩国的电视广告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审查,并对其进行评估。而法国对广告更是严格规定限制,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由于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竟然被判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201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甚至称“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这个修订稿仍然是难产。希望《广告法》修订稿尽快通过,希望有关规范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尽快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