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开发易生违法违规纠纷
2013-01-31   作者:雷海军 陈凯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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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深圳市光明新区的一个村因当地土地被用作小产权房开发而产生纠纷。此纠纷反映出小产权房开发易生财务违规问题,村民的权益的保障易产生问题。
  【案例】
  该村是深圳周边的一个村,数年前被划归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社区。2003前后,村民欲将约168亩农耕土地开发,在村镇合作社基础上,由200多名村民担任股东、村干部代表担任董事会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股份公司将农民土地统一征收管理并负责联系开发商对统建楼(小产权房)等项目进行开发。
  但2011年年底,小产权房项目出现问题。村民股东发现公司董事会在2009年已将土地转包给地产项目开发商,在未经股东批准情况下对统建楼项目进行转让开发,加之总共60余亩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和镇政府征地款没有落入集体账户,引发了村民强烈不满。之后村民又发现了大量公司在统建楼等系列项目开发中财务造假的证据,公司账面出现巨亏,资金涉嫌被公司高层转移,村民作为股东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
  【分析】
  □小产权房开发过程存在监管漏洞,容易滋生经济违规。
  村民反映,原镇政府征收30余亩实验学校用地时,以平整土地为名拨给股份公司216万元,没有进入集体账户去向不明。尤其是未经村民签名同意公司私自出让的96块宅基地,每块当时价格50万元以上,此地块近5000万元的收益也未进入集体账户。
  此行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如是股东有私自挪用资金行为,可参照刑法中的“抽逃出资罪”。如果不是公司股东,罪名可能是侵占公司财产。《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小产权房开发伊始就有先天缺陷。从农村土地商业化开发开始,就打破了农村集体土地“内部使用”的规定,却没有城市商品房开发流程的法规依据去运作,小产权房开发过程存在监管漏洞,容易滋生经济违规。
  □村民作为土地开发公司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
  在与土地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股份公司董事长涉嫌冒充股东签名以公司名义与合作方签订开发协议,将5万平方米统建楼开发项目让给无正规资质的开发商。
  冒用股东签字,侵犯了股东权利,此项可追究侵犯个人姓名权。《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管理人员须具备谨慎善意的管理责任。因其失职导致的损失,股东可以依此索赔。股份制公司在中国不利于小股东利益,这点在村镇企业得到放大,加大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当出现了问题,村民又变成了弱势的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
  □村镇开发小产权企业,要切实实行现代企业财务制度。
  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村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该事务所出具的一份审计报告显示,由于财务进出往来票据不能一一对应,且有涂改痕迹,该事务所无法对财务情况发表意见。
  财务问题多涉嫌违反《会计准则》,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实施会计账簿失实的会计人员,还要对指使人如公司领导进行追究。如果涉及伪造、编造账簿,相关当事人就该负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农业经济管理局对村镇传统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当当地为了开发小产权房成立了村镇股份制企业时,企业一定程度上财务独立出来,就需要切实的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相关《会计法》来制约管理财务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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