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行业成“欺诈”温床 多头监管不利行业发展
2013-01-10   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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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正在打破由银行垄断的金融发展模式,同时,为了更高效、大力的发展民营经济,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比例将会显著增长,而这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又将占到很大比重。但目前,由于各项相关法律措施还不完善,导致部分小贷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甚至违规收取“咨询费”“违约金”等诈骗行为,这严重阻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和个人创业者的热情。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根据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经升至5267家,发展速度惊人。然而,小贷公司在我国仍面临着监管责任不清、制度法规不健全等问题,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小贷行业鱼龙混杂、各种乱象频出。

  借贷合同暗藏费用“猫腻”

  近日,重庆某建筑公司分别向当地江北区和渝中区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合同规定月息2分3,贷款期限分别为18个月和15个月,按等额本息还款。江北那家小额贷款公司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1%,每月另收1.2%的服务管理费;渝中区那家公司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3%,每月另收1%的行政管理费。春节过后,该公司分别向两家小贷公司偿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39278元和44833元。然而,该建筑公司老总的朋友在计算后发现,实际月利率分别是3.93%和3.96%,折合成年利率高达47.16%和47.52%,已经超过银行1年至3年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一位小贷行业人士在研究了这两份合同后指出了问题的关键:这两份合同是按贷款金额计息,而常规是按贷款余额计息,该建筑公司老板中了重复计息的陷阱。重复计息的后果,就是前期已经偿还的本金,后面还在计算利息,两份合同执行完毕,重复计算的利息大约有16.64万元。除了重复计息,合同里还有两个地方增加了企业借贷成本:贷款手续费和提前还贷手续费(提前还贷违约金)。对于前者,两家小贷公司都按2%收取,并在发放贷款时从中扣除。所以,该建筑公司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与这两家小贷公司总共贷款100万元,实际到手只有98万元。“最痛苦的是提前还贷违约金。”该小贷行业人士指出,企业想提前还款,江北那家小贷公司要按贷款金额收取4%提前还贷手续费;渝中区那家按贷款金额收3%的违约金。
  仅仅一字之差让企业多付出了16万多元的利息,而且提前还贷还要付更多,这对于不熟悉贷款细节的企业主来说,是何等的不公平。

  “挂羊头卖狗肉”骗取预付费

  随着金融机构贷款的放缓,让小贷行业的生意更加红火了,只要在网上输入“小额贷款”几个字,马上就会有上万条的信息出现。然而这里面却存在着陷阱,如果一不小心就会极易受骗。
  近日,一位孙女士就通过媒体把她贷款不成却被扣“咨询费”的遭遇报了出来。据孙女士介绍,为做生意她需要10万元贷款,因为银行审批手续严格,需要提供各种资料,耗时耗力。于是,孙女士通过广告,找到了一家信贷咨询公司。当时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她承诺可以帮忙贷出30万元,而且各种所需资料由他们准备,无需孙女士费心。随后,孙女士交了5000元“咨询费”,并特意在合同上加上了一条备注,如果办不成贷款,全额退还“咨询费”。
  孙女士说,当时这家信贷公司承诺的是一个月办成贷款,可至今三个月了也没办成。信贷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现在银行对小额贷款卡得严,不能办理了。而令孙女士没想到的是,没办成贷款,该公司却找了各种理由扣了她1000元钱“咨询费”。孙女士介绍,在她交涉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因为没办成贷款要求该公司退还“咨询费”。“我觉得这家公司可能就是靠扣客户的咨询费来赚钱的,根本就办不出贷款。因为他们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上盖的章也是房地产公司,与经营的业务根本不符。”孙女士表示。
  而记者也从网上联系了一家在北京的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客服人员在简单询问了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问题后,便让记者告知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收入等信息进行审核。过了一小时左右,该客服人员表示记者的资料已经通过审核,当天就可以放款,但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需要记者先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随后,记者已考虑为由挂断了电话。然而,更多的人是因为急需获得贷款而掉进这样的陷阱中。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记者遇到的是以“小贷”为幌子的诈骗,这种诈骗手段的核心就在于,贷款前要先付“利息”,有的甚至还要求交“保证金”、“手续费”等,从而达到骗钱之目的,“一旦他们得手后,就很难再联系上。骗术虽然不高明,但现实中却屡屡得逞,主要就是抓住了贷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及对金融服务知识不了解的弱点。”也有的小贷公司虽然最后放款了,但折合下来的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高利贷性质。

  杜绝“乱象”还需完善监管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补充了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并增加了市场活跃度,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卫表示,小贷公司的背后存在着由于监管缺失和混乱造成的诸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将严重影响小贷企业的生命力,甚至会带来金融风险。
  首先就是小贷机构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且融资成本高。根据央行、银监会的《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这就导致小贷公司的贷款能力极为有限。另外,由于不具有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格,小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难以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其次,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不固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单位为各省级金融办等机构,不属于央行或银监会直接管辖,尽管银监会发布针对小贷公司相应的条例,但具体实施权力还是在各省区市的金融办。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使得对小贷公司的政策和监管不仅在省与省、市与市的层面上不统一,即使是在同省的各县,规定也各不相同。而地方基层的金融监管能力明显不足,其监管水平难以跟上小贷公司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谢卫认为,推动小贷公司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明确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规范监管标准,这些工作不做,政策支持等其他工作就无法推动。因此他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小贷公司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科学规划小贷公司发展数量,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股东任职资格、公司治理、注册资本真实性的审查;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引导,防止有的小贷公司盲目扩张、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
  此外,国家也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将那些经营状况好、运行规范、风险内控能力强、与银行差别化经营特点显著的小贷公司作为试点,纳入金融体系中,给予金融企业身份和平等的待遇,并适当放大融资杠杆率,增强其资金投放能力。
  而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也表示,通过其团队调研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情况来看,目前小贷公司高管对于小贷公司转换成村镇银行有所顾虑。主要是认为银行管理成本高、监管严格,同时村镇银行在当前激烈的吸收存款竞争中并不具优势,也不具备可以与大银行抗衡的结算支付体系。他建议,当下可以在温州试点为小贷公司明确金融机构身份,定位成类似香港市场上的有限持牌金融机构,允许其吸收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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